王行荣律师

  • 执业资质:1429020**********

  • 执业机构: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发布者:王行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276人看过


(一)通缉犯、服刑犯。

(二)担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未满三年的。

(三)未满18周岁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