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1.1起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
现行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但是,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该条进行了修改,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定,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是意愿。
最新的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