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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1.1起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

发布者:刘进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43人看过


自2021.1.1起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

现行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但是,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该条进行了修改,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定,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是意愿。

最新的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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