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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不能撤销

发布者:刘进泽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250人看过

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不能撤销

要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当事人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一条是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得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权利尚未转移即可。

但是,在涉及到离婚方面时,子女的抚养、房产的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赠与房产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以说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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