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人处获得医疗费后仍可向意外险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即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