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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转借款 有约定先于法定

发布者:刘进泽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368人看过

货款转借款有约定先于法定

关键词:货款转为借款

    甲方持续向乙方出售货物,因货款未结清故在双方进行结算时,乙方还差50万元未支付。双方协商,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一份,借条还约定了月息2分。庭审中,乙方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却认为虽然是借条,性质却是货款,对该货款不应支付利息。

    律师答疑

 ???当事人将货款转为借款的约定实际上是将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收款人将所收货款出借给付款人,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进而货款之债获得了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属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甲方和乙方约定的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货款转借款时,务必要求欠款方明确是货款转为借款这一关键事实,防止后期因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产生分歧。

    ——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刘进泽律师1347385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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