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进泽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844人看过
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关键词:合同生效 签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加盖単位印章,双方当事人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的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这个问题涉及对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宇与盖章之间是什么关系,两者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中采取对合同的文义解释,认定“签字”与“盖章”中间因使用的是顿号,也就是“签字”与“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系依《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进行约定。
——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刘进泽律师1347385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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