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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徐某某等与叶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勇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8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7)皖0102民初9825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

原告孙某某、徐某某诉被告叶某某、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原告孙某某、徐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被告叶某某、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余某某、叶某某将位于合肥市某某住宅小区X幢XXX室(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XXXXXX号)的房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被告叶某某处借款18万元,以合肥市包河区某某住宅小区X幢XXX号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了相关抵押公证,后叶某某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房余某某名下。2009年8月22日原告向叶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7万元,叶某某承诺2009年8月24日将该房屋过户回原告名下,但至今亦未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原告为最初产权人和实际控制人,现原告要求被告将该房屋变更回原告名下。

被告叶某某、余某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表示同意。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陈述余某某系叶某某之妹夫。两原告因资金周转需要经原告徐某某之兄徐敬爱介绍向叶某某借款17万元,并约定将孙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某某住宅小区X幢XXX号房屋(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号,建筑面积64.87平方米)作为抵押过户至叶某某名下。2009年1月22日,两原告委托叶某某全权办理出售该房的手续,并办理了公证。各方陈述因叶某某作为受托人无法将该房直接过户至自己名下,故于2009年3月将该房过户至余某某名下。2009年8月22日,两原告将借款本金17万元归还给叶某某,叶某某出具了一张收条,承诺将孙某某名下的涉案房产在2009年8月24日过户回去。同日,因尚剩余借款利息18200元未付清,原告徐某某之兄徐敬爱向叶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叶某某人民币18200元,此款在2009年9月10日前还清。”后两原告及徐敬爱均未归还该18200元,涉案房产亦未办理过户手续。涉案房产由两原告实际控制至今。因各方协商未果,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余某某表示其对两原告与叶某某的借贷关系并不知情,仅是因为叶某某手续无法办理而为其帮忙,因此,对于涉案房产的处置自己没有与叶某某不同的意见。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收条、徐某某邮政储蓄银行明细、公证书、房地权证(原件一份、老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手续费发票、契税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水费、电费清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孙某某、徐某某委托被告叶某某出卖合肥市包河区某某住宅小区X幢XXX号房屋(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号,建筑面积64.87平方米)而办理的公证书系及叶某某出具的收条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被告余某某作为所有权人,经本院询问,表示对涉案房产的处置一概同意叶某某的意见,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各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在两原告付清所借款的利息182000元及其它费用合计66000元的同时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孙某某名下。两原告亦表示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660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某某、徐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叶某某支付欠款及其它费用合计66000元;

二、被告余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协助原告孙某某、徐某某办理合肥市包河区某某住宅小区X幢XXX号(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某、徐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芹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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