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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意的举动,构成肖像侵权?

作者:龙慧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1次举报

一、肖像权的定义

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肖像,是指以某一个人为主体的画像或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手段,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肖像。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总的来说,肖像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二、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报道突发事件使用当事人或目击者的肖像,为了展现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及为了揭示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等。

4、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三、生活上常见的事件分析

1、“职业假笑”收费员事件

前段时间,一收费员收费后,把票据递给司机的时候,收费员嘴角上扬,给出了一个憨厚的微笑,一司机将这一幕拍下来,并把视频发到网上去,随后这段视频也在网络上大火了起来,甚至有网友戏称为“职业假笑”。这名收费员也因网名褒贬不一的评价倍感苦恼,认为视频的发布者侵犯其肖像权。那么本案中视频的发布者是否侵犯了该名收费员的肖像权呢?

? 综合来看,本案的收费员是一名普通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肖像权。而视频发布者未经收费员同意,擅自将拍摄其形象的视频发布到网上,属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但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并不等同于肖像侵权,因法律规定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还必须用于商业用途。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视频的发布者将视频用于商业用途,只是发布在公众平台供大家娱乐,因此并不符合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肖像侵权。如果能够证明视频发布者带有商业目的使用视频,无论故意,是否盈利,均构成肖像侵权。虽然本案不构成肖像侵权,但该名收费员依然有权要求视频发布者删除视频。

 

2、使用他人肖像制作的表情包

现在微信公众号都喜欢在文章中增加真人表情包,来丰富文章的内容,增加文章的吸引力。小编认为如果公众号的文章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来赚取利益,则其使用真人表情包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用途,从而构成肖像侵权。但是如果一般网民在聊天中使用他人的真人表情包的,因为没有商业性,因此一般不会认定为肖像侵权。

另外还有一种表情包是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出现,那么商家通过这种绘画或漫画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吗?因真人形象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再现而成的表情包,例如明星表情包,因卡通形象依然能指向特定的人,具有可识别性,因具有商业使用的目的,依然构成肖像侵权。

 

 

近年来,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一方面表现为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体现出人们认识到了肖像权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更应该深入了解肖像权,做到不侵犯他人肖像权,同时肖像权被侵犯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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