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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千金?从字体侵权案例说起

作者:龙慧珠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94次举报

叮铃铃……

A:您好,你是某某公司吗?

B:您好,您是哪位?

A:您好,这里是X正字体的版权人,你在贵司产品的广告牌上是不是用了X正XX体的字体?

B:……设计师说是的。

A:你们未经我们授权使用了我们的字体,我们会在一两天内给你发律师信。

B:……使用字体还需要授权?

近期不少企业、公司收到字体设计公司的电话或律师函,说他们公司在产品包装上、网页或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到设计公司开发的字库中的字体,设计公司认为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们开发设计的字体,侵害到设计公司的字体著作权,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这些公司对字库的设计者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呢?这个问题实践中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首先我们应先清楚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字库”和“单字”。字库,一般认为是一种数据库。把别人的字库拿过来用在了自己的软件上,可能产生的是有关字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而实践中的案件大多是由于企业或者个人在商品上使用了某个字库中的几个单字而引发的,这种争议不属于因字库产生的争议,而是因“单字”产生的争议。因单字产生的争议,第一步需要解决的就是单字是否有著作权。

但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答复来看,并没有任何关于单字是否有著作权的规定,有关案件的审理只能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例如: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侵犯倩体字“飘柔”著作权案

案情:2008年6月份,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方正电子”) 以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字库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洁”)告上了法庭。方正电子诉称,其在2008年年初,发现宝洁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方正电子认为,倩体“飘柔”二字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一审过程中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20101220日,海淀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方正电子的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点,但是只能对字库进行整体保护。字库中的单字由于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分析:从以上判例看出,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当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时,整套汉字风格协调统一,其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与其他字库字体产生较大区别,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则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笔者也曾在裁判文书网上针对一家专门做字库设计开发公司关于字体侵权案例进行检索。发现该公司涉及著作权侵权一共有8个判例,其中2个是重复的,即实际只有1个是胜诉的二审判决,其他是撤诉或调解的。而且,最近一个判例都已经是2013年的,其他是2006年以前的,非常早期的了,即自2014年起至今,该公司没有再就字体被侵权而提起过诉讼 

其主要原因就是目前的审判趋势对单字字体的侵权认定越来越严谨了。像文章开始所讲到的,如果是通过正版的网络编辑器、软件所下载的单字字体,法院会认为存在默示许可,不构成侵权。

但类似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案例:北京汉仪诉笑巴喜公司侵犯秀英体“笑巴喜”著作权案

案情:2011年3月,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将在行内排名前三的婴幼儿用品企业笑巴喜公司告到法院,称公司研发了“秀英”字体字库,而笑巴喜公司使用的文字商标“笑巴喜”3个字均使用了“秀英体”美术汉字,这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笑巴喜公司辩称,他们的产品能够畅销,与商标“笑巴喜”3个字用什么字体没有多大关系。此外,该商标也是经国家商标局合法注册的,未被撤销前均是合法使用。但在法庭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根云也承认,“笑巴喜”3个字的确是他从网上免费下载的“汉仪秀英体字体”软件中选中的。
    经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汉仪公司研发的“秀英体”字库中的多数单个汉字(美术字)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因此,即便作为单个汉字,也应受到著作权保护。据此判令,中文商标“笑巴喜”中的“笑”、“喜”二字构成侵权,笑巴喜公司应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8万元,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阐述,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设计完成的秀英体其中的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对该问题,理论界也存在分歧,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平:“对于单字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没有说不应该受保护,不应该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该观点主要是从字库字体的市场价值出发,认为市场对字库字体有需求,能产生价值,为促进文化创新发展,在《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非但不应该排除,而且鼓励提倡予以保护。与此相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认为:“将字库中单字予以著作权保护,非常容易以行使著作权之名去侵犯其他价值”。该观点主要是从防止著作权滥用角度出发,鉴于字库中字与字没有统一的区分标准,很难对是否侵权进行准确的把握,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出现纠纷时,应该更多的考量使用者的合法、合理行为。

笔者认为,对单字字体的保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满足一定的著作权法保护条件,涉案单字是否有“独创性”,重点要看:涉案单字是简单还是复杂,有没有表现出其书写、设计上的特殊之处。对于简单的单字,比如一、二、三、王等,一般很难认定具有独创性。一些复杂的单字,有可能被认定具有独创性从而得到保护。

最后,当企业接到律师函被指控侵犯他人字体著作权(版权)的时候,应该先对情况自行调查、分析,看是否使用了他人某种字体的单字,这些单字是否复杂,用的字多不多,使用的是否是正版软件等等,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得失,作出正确的应对。而普通人最常用的字体如宋体、仿宋、黑体等,不构成侵权,即便是使用一些专业字库公司独创的字体,如果不是用在商业用途谋利上,也不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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