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遭遇保险公司以“损伤参与度不足”为由,对伤残赔偿金打折赔付的情况。不少投保人因不熟悉法律规则,被动接受比例赔付,最终损失合法权益。从律师实务角度来看,医学损伤参与度不能直接等同于理赔责任比例,保险公司的单方打折行为大多缺乏合法依据。
首先,需明确二者的核心区别。损伤参与度是司法鉴定中的医学概念,用于区分伤残后果由本次事故外伤、自身旧疾、基础疾病等因素的贡献占比,仅为医学成因分析参考。而保险伤残理赔属于法律责任认定范畴,核心依据是保险合同约定与民事过错责任原则,二者裁判逻辑完全不同。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明确确立核心裁判规则:受害人自身体质、旧疾、基础疾病属于客观身体状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成为减轻保险公司、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简言之,只要投保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即便伤残存在自身身体因素参与,保险公司也无权按参与度打折扣减理赔款。
同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有严格法定条件。保险公司若主张按损伤参与度打折,必须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该扣减规则,并就该免责内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该减免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未完成法定告知义务,其打折赔付主张依法不应支持。
张桐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理赔当事人:切勿默认接受伤残理赔打折。收到保险公司比例赔付通知后,可核对条款约定、核查告知记录,坚决拒绝无依据的扣减。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维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主流观点均不支持单纯依据损伤参与度减免保险理赔责任,当事人全额获赔的胜诉率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