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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律师抗辩反驳保险公司多项异议,保障高龄伤者赔偿权益

发布者:张桐|时间:2026年08月20日|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高龄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一处七级、三处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后救助基金、保险公司分别垫付部分医疗费,双方协商赔偿不成,伤者提起诉讼,本案涉及救助基金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律师重点代理工作

1.完整归集事故材料、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外购人血白蛋白票据、残疾辅助器具购买凭证、鉴定(含上门鉴定)相关票据等全套证据,协助启动司法鉴定,固定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等关键事实。

2.依法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鉴定(上门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整理诉讼材料完成立案。

3.针对保险公司多项抗辩开展重点抗辩:

? 针对保险公司不认可部分伤残等级的异议,围绕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病历及阅片材料,论证伤残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当全部采信;

? 对保险公司不认可外购药品(人血白蛋白)、不认可轮椅、气垫床等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意见,结合伤情,举证证明该部分支出属于伤情康复必要、合理开支

? 反驳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上门鉴定相关费用、诉讼费的主张,依据法律提出鉴定相关费用属于受害人为维权产生的必要支出,应由败诉方保险公司承担;

? 同时抗辩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降低各项赔偿标准、商业险仅按 70% 赔付的观点。

4.厘清救助基金垫付金额,推动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垫付款返还,避免当事人另行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主要代理意见,认定机动车方承担 80% 赔偿责任,全部采信案涉伤残鉴定结论,支持外购药品、残疾辅助器具、含上门鉴定在内的鉴定费等损失;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伤者各项损失,赔付款中优先返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并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鉴定费及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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