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因经营需求委托朋友代为收购二手农机,累计转账交付代购资金 77 万余元。受托人收款后未履约采购农机,私自占用挪用款项。双方对账后出具欠条,确认剩余欠款、分期还款计划,约定年化 12% 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明确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四名第三方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续债务人仅偿还 9 万元,剩余 48 万元拖欠不付,多次协商分期无果。当事人委托律师起诉主张全额回款,庭审中三名担保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庭审争议与裁判要点
庭审中债务人提出两点抗辩:一是认为年化 12% 利息标准过高,要求参照基准利率下调;二是质疑律师费金额过高。代理律师当庭提交欠条、完整转账流水、微信沟通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认定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年化 12% 利率未超出法定保护上限,律师费有合同及票据佐证,全部合法有效,驳回被告全部抗辩。被告所称存在未结款项可另行诉讼,本案不作抵扣。
判决结果
债务人限期返还本金 48 万元,并按欠条约定分段计算年化 12% 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债务人承担原告维权律师费 30000 元;
四名担保人对全部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五名债务人、担保人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