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史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于2021年9月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2022年7月生育女儿陈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产生家庭矛盾,双方自2022年10月起分居。2024年2月,史某首次起诉离婚,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史某再次委托史配玉律师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主张婚生女陈某某由其抚养,要求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陈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陈某某自出生一个多月后史某便离家且拉黑联系方式,孩子一直随陈某及其父母生活,感情深厚,为利于孩子成长,应由陈某抚养,史某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女陈某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确定。史某主张抚养权,并提交租房收据、1.1万余元学费收据及村委证明等,证明其分居事实及自身经济条件有限、父亲患病,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陈某则主张孩子长期随其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成长,且质疑史某的收入证明,认为史某收入较高,不应免除抚养义务。史配玉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双方分居事实、孩子生活现状以及史某的实际经济困难情况展开举证与辩论,力求在争取抚养权的同时,若抚养权归男方,则依法为史某争取合理的抚养费数额。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史某与陈某离婚。关于抚养权,因陈某某自出生后即跟随陈某一家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判决陈某某随陈某生活。关于抚养费,法院考量了陈某与前妻未生育孩子,而史某经济收入较低、父亲患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酌定史某自2025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四百元,至陈某某年满18周岁止。同时,判决史某享有探望权,陈某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陈某负担。
【律师价值】
史配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争夺抚养权且质疑原告经济能力的局面,史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庭前指导原告收集分居证明、收入证明及家属患病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史律师客观分析原告抚养劣势,灵活调整诉求重心,将辩护重点转向“降低抚养费数额”。通过充分举证原告实际经济困难,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较低抚养费标准,最大程度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史配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