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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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胜诉案例】厂房抵债遭遇查封,济南XX代理案外人成功阻却拆迁补偿款执行

发布者:王乐阳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2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7-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1. 案件基础事实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系亲属关系,双方长期存在货款、借款往来,2016 年签署书面厂房抵顶协议,被执行人将自有红木厂房及全部地上附属物抵偿所欠案外人债务,村委会对厂房转让事实予以盖章确认。


2018 年当地启动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实地核查后,直接与案外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出具厂房腾空验收单据,明确全部拆迁补偿权益归属案外人。


此前被执行人拖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未按期清偿,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冻结案涉厂房对应的拆迁补偿款 2040677 元。案外人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执行。贷款公司不服裁定,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继续查封、划扣该笔补偿款项。为保全自身两百余万财产,当事人委托济南王乐阳律师及团队出庭应诉。


2.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1)原告主张抵债协议属于亲属间恶意串通、虚假文书,目的转移名下财产逃避债务,直接否认抵债行为合法效力;


(2)原告提出抵债后被执行人仍在厂房内经营,据此主张厂房权属未实际发生转移;


(3)原告以原始欠款欠条仍留存于案外人手中为由,主张抵债行为并未实际履行;


(4)原告认为拆迁文件仅标注案外人作为签约人,厂房实际所有权人仍是被执行人,补偿款应当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对外欠款;


(5)本案属于执行异议之诉,举证标准严苛,案外人需完整举证证明自身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普通人难以完成完整举证。


3. 当事人维权困境

当事人手中仅有抵债合同、原始欠条、村委证明等基础材料,完全不熟悉执行异议之诉特殊举证规则,无法逐条反驳原告提出的全部不实指控。若法院采信原告诉求,近 200 万元拆迁补偿款将全部被执行,多年债权彻底无法追回,当事人遂全权委托济南王乐阳律师处理本案全部诉讼事宜。


二、办案经过


(一)证据梳理与补强,搭建完整物权期待权证据链

接受委托后,济南王乐阳律师快速拆分案件举证核心要点,系统化归集、整理全套证据材料:


完整整理 11 份原始欠款欠条,佐证双方真实债权债务基础;提取 2016 年厂房抵顶协议原文,锁定厂房位置、附属设施、抵债核心约定;调取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厂房转让经过村委认可,未变更手续系行政客观原因;调取拆迁补偿协议、厂房腾空验收合格证,证实在法院查封前征收部门已确认案外人为实际权利人;针对原告全部质证观点提前预设抗辩逻辑,逐一拆解对方证据漏洞。


(二)制定分层应诉抗辩策略

济南王乐阳律师结合执行异议相关司法解释,搭建完整应诉思路:


区分债权形成时间,案外人抵债债权早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债权,不存在事后串通转移财产的动机;明确厂房 2016 年抵债后已实际交付,被执行人仅临时看管场地,不产生物权效力;释明欠条原件留存不影响抵债协议效力,财产处分以书面抵顶合同为准;重点梳理完整时间线,抵债、拆迁签约、厂房腾空均发生在法院冻结补偿款之前,案外人权利优先;援引法律条文,论证案外人对厂房享有合法财产权益,对应拆迁补偿款可排除强制执行。


(三)庭审对抗,逐条驳斥原告全部诉讼理由

庭审中原告全盘否认抵债事实,济南王乐阳律师结合书证与法律条文逐项辩论:


当庭出示全套欠条、抵债合同、村委证明,证实抵债具备真实债权基础,不存在虚假转移财产;说明拆迁部门实地核验后单独与当事人签约,行政文书具备权属证明效力;完整梳理时间逻辑,厂房转让、拆迁手续均早于查封行为,不存在事后造假规避执行;引用民诉法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充分论证当事人享有阻却执行的合法实体权利。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济南王乐阳律师代理意见,作出胜诉判决:


驳回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继续执行 2040677 元拆迁补偿款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23125 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案涉拆迁补偿款归属案外人,法院不得再采取查封、划扣等执行措施,当事人两百余万财产权益完整保全。


四、律师观点(济南王乐阳律师执行异议之诉实务总结)

观点一:查封前完成厂房抵债并实际交付,案外人可阻却拆迁补偿款执行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厂房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就会被原债务人的债权人执行。济南王乐阳律师实务观点:厂房未办理正式产权变更登记不代表权属未转移,只要法院查封前双方签署合法以物抵债协议、厂房实际交付,且村委会、征收部门均认可案外人实际权利人身份,案外人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权益,能够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观点二: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独立于欠条是否收回,不能仅凭欠条原件否定抵债事实


本案原告以欠条仍在案外人手中作为核心抗辩,该主张无法成立。济南王乐阳律师提示:欠条仅为债权凭证,书面抵顶合同是双方处置不动产的正式合意,只要债权真实、厂房完成交付,即便未回收销毁欠条,抵债行为依然合法有效,不能以此否定案外人财产权利。

观点三:执行异议之诉核心看时间先后,抵债、拆迁行为早于查封是胜诉关键


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首要核查交易与查封的时间顺序。济南王乐阳律师办案经验:以物抵债、实际占有、拆迁签约、厂房腾空全部发生在法院冻结之前,不存在事后转移财产行为,法院会优先保护在先形成的实体权利;若交易发生在查封之后,则无法阻却执行。

观点四:村委证明、拆迁协议、腾空单均可作为权属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民间厂房转让大多不办理公证、过户手续,当事人缺少直接产权证明。济南王乐阳律师总结取证思路:村委会证明、拆迁补偿协议、腾空验收单属于公权力机关出具书证,证明力较高,搭配抵债合同、原始欠款凭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充分证实实际产权归属。

观点五:遭遇执行查封不要被动放弃,可提异议并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确权


多数群众遇到自有财产因他人债务被查封时,自认无法挽回损失。济南王乐阳律师提醒:案外人拥有完整救济途径,先书面提起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委托专业律师梳理交易证据、适用执行相关法律,能够依法保住大额财产,无需为他人债务承担损失

王乐阳,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至今,主要业务领域涉及重大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与风险防控、金融借款纠纷、民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6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离婚、债权债务、继承、合同纠纷
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1370120********36 保险理赔、离婚、债权债务、继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