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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小强律师代理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杜小强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刘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夹胶等工作。2021年3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某公司自2021年4月起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12月,刘某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6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在2016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该期间双方仅为劳务合作关系,刘某不受公司考勤管理,收入按件计算,无底薪保障,且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刘某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某公司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自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该期间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具备人身从属性,刘某工作自由度高,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收入按件计算且波动大,同时为多家公司提供劳务,不享受福利待遇。刘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银行流水、个税记录等证据,证明某公司按月支付报酬,摘要为“代发工资”或“工资”,且某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经济从属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个税缴纳记录及陈述,某公司自2016年8月起按月向刘某转账支付报酬,摘要为“代发工资”或“工资”,发放时间相对固定,且自2019年1月起代扣代缴个税,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经济从属性。刘某已尽到基本举证义务,其所从事的工作系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某公司主张系劳务关系,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刘某与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杜小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主张“劳务关系”的抗辩,杜律师精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银行流水、个税缴纳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构建了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经济从属性的证据链。庭审中,杜律师逻辑严密,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工作自由度高、无底薪”的片面说辞,深刻阐释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劳动法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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