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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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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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杨鹏程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2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赵女士于2021年10月1日与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然而,公司却多次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赵女士加班,并且未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未依法安排年休假。在赵女士的努力争取下,公司依然我行我素,甚至于2023年12月19日,以“根据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为由,无故解除了与赵女士的劳动合同。赵女士表示,她对公司的行为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她认为公司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更严重地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代理要点:
  杨律师在接受赵女士的委托后,经过深入了解案件,发现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不仅安排和管理赵女士的工作,还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基于这些事实,杨律师确认从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12月19日,赵女士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然而,在赵女士的工作质量问题上,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虽然认为赵女士不符合标准,但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赵女士不胜任其岗位。此外,该公司作为分公司在解除与赵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时,并未向其总公司工会征求意见,这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争议要点:

一、关于执业工资能否视为赵女士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

从现有证据来看,赵女士提交的《工资明细》及《工资条》证明了其固定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总计6450元。然而,关于月度执业工资2300元是否构成其固定工资的一部分,赵女士提供的《转账截图》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转账数额与声称的2300元不符,且未明确标注为工资收入或补发记录。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月度执业工资2300元不能被视为赵女士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赵女士2023年度之前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赵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累计工龄超过10年,因此其应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每年5天。由于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提出了时效抗辩,赵女士对于2023年度之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因此不予支持。然而,对于2023年度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由于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未能提供赵女士的考勤记录,且赵女士已证明其仅休了2天,因此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应依法支付赵女士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三、关于赵女士的工作质量是否不符合合同标准:

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声称赵女士的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并提供了《某项目客户整改措施》作为证据。然而,这份证据缺乏足够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既没有体现两公司的信息,也未加盖公章,因此不足以证明赵女士的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此外,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未能提供其他直接证据来证明赵女士不胜任其岗位工作。因此,对于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关于赵女士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的陈述,应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支付赵女士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186.21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支付赵女士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延时加班费9285.77元。

三、确认赵女士与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1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四、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支付赵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892.4元

五、驳回赵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感言:

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时,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更要关注细节,确保每个步骤都符合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个简单的错误,可能导致整个仲裁请求被驳回,给委托人带来重大损失。这要求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还要具备敏锐的问题洞察能力、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责任感。每个案件背后都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全力以赴。我深刻体会到,作为律师,我们的责任重大,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专注。通过办理这个案件,我更加明白了作为一名律师的使命和担当。我们将继续积极参与法律实务的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力求在法律职业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

如果你也面临劳动纠纷,请务必选择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将竭尽全力,为你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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