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齐利明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15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基本事实:2019年3月26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某工地工作,从事支模板、钢筋混凝土施工作业。2019年4月12日早上,原告在上班期间被工地的钢管砸伤,后被送往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4月19日,被告通过公司银行转账支付原告工资800元。2019年5月29日,被告工地班组长雷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再次向原告转付工资7530元,后原告离开被告工地。2019年10月15日,原告的伤情经阳泉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1月22日,经阳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30天。2020年1月19日,经阳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伤残X级、鉴定费用为400元由原告自行垫付。另查明,原告自行垫付医疗、检查费用为327元。2020年11月2日,阳泉市郊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阳郊劳人仲裁字[2020]第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898.31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76924.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769.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28.3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检查费327元,以上合计149448.5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此裁决书不服,故形成本讼。
2、点评:发生劳动争议时,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唯一认定劳动关系为依据,可以通过工友证明、工资收入来源等证据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工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