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余某为了生活需要,通过某二手车手机APP平台与公司销售顾问张某某取得联系,双方就二手汽车的具体情况进行沟通。后双方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协议》约定购车款总价为171091元。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变速箱渗油,余某将车辆送至4S店保养维修后得知该车辆发动机总成全部被换过。余某联系被告处理相关事宜,却告知只能全额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几千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判决:
1.原告余某与被告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协议》解除;
2.被告收到涉案车辆后返还原告余某购车款171091 元;
3.被告赔偿原告余陈498000元(三倍赔偿款)。
主办律师评析:
1.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协议》应当解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该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民事法律中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如告知虚假情况和消极的不作为,如在负有告知义务时隐瞒真实情况。该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在汽车交易过程中做技术评判和检测,没有理由说不知道案涉车辆的发动机更换的事实。发动机作为汽车四大系统(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系统)之首,经营者理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更换的事实。
作为普通消费者而言,在购买汽车这样一项大额消费时,肯定是在充分掌握所购车辆信息的基础上慎重做出消费决定。如果所购车辆发动机更换,这足以对其是否购买该车辆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充分掌握所售车辆全部信息的汽车生产、销售方,有义务将车辆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消费。
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