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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看律师如何逆风翻盘!

作者: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7次举报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看律师如何逆风翻盘!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29日,投保人彭某经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业务员余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彭某,受益人为其配偶赵某,之后投保人彭某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20年11月13日,彭某因病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被保险人卵巢囊肿破裂、低蛋白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肝功能不全、重症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胆囊炎。2020年11月28日被保险人出院,彭某多次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主张权利,被告认为被保险人刻意隐瞒了被保险人曾患过高血压等疾病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拒绝理赔且告知解除保险合同。


【案情分析】

1、本案的风险点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告知》事项,投保人在是否患过某些疾病的回答都是否,与金牛区人民医院病例入院记录中记载明显不同,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有明确显眼的提示,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的规定,以上诉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突破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想办法证明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比如投保人彭某、彭某之子周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业务员余某之间的聊天记录, 可推论出业务员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从而反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抗辩。


【实践情况】

许律师接受彭某的授权后,了解案件情况,分析案件制定处理方案后,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经法院审理后,法院以被告提供的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的重要提示部分,明确载明“您签署确认书意味着您确认电子保单中的全部内容,请您核对并完整填写本确认书各项内容后再亲笔签名。”且用红色字体重点提示。故电子保单里的内容视为投保人亲自填写。投保书中投保告知事项中的“是否患有或曾患有高血压”一项的回答“否”,与事实不符,视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未予采纳上诉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告知》内容并非投保人填写,投保人也未在该页签字,《保险告知》的内容是被上诉人未经投保人而私自增加的格式条款,投保人并不知情。”的观点。直接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该判决忽略了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曾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的意见 。许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许律师在二审庭审中明确一一指出了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能体现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已经知道投保人患有高血压的每一项记录,比如:(聊天记录第17页)中上诉人在投保时主动询问过是否需要体检,被上诉人再根据体检报告决定是否接受投保。被上诉人表示不需要,因为是老客户,被上诉人会自动审核。根据聊天记录(聊天记录第23、24页),被上诉人在被保险人入院时曾指示其隐瞒医生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可见被上诉人自始就知道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的事实,否则怎么会未卜先知,并指示被保险人隐瞒医生。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可知,被保险人之子在申请理赔时明确表示自己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了被上诉人被保险人患有疾病的事实,而被保险人一直以其不是投保人本人,而投保人表示未曾住院,与其说不明白为由拒绝沟通。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老年人,对保险的操作要求都不了解,前期的主要沟通都是由其子赵云生完成,只有后期的签字与回访是投保人完成。结合之前的聊天记录,被上诉人有故意诱导投保人签字与虚假回访的可能。某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无言反驳,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依法判决彭某胜诉。


【律师提醒】

随着社会的急速发展,有些保险公司单纯为追求高额的收益,产生了很多不健全的管理机制。促使保险公司业务员只追求业绩,从而出现保险公司业务员以各种方式诱导群众投保的现象。无论是否适合公司投保要求,背后操作或诱导投保人隐瞒情况。

就本案而言,彭某作为投保人显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作为被保险人更为清楚自身的身体情况,而保险公司的费率计算基础也是基于彭某陈述。但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情况的不了解和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诱导,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终,彭某虽然取得了保险金赔付,但因诉讼事宜花销巨大,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保险公司也未得到任何好处。

所以,对于双方来说,真实的信息有利于保险合同正确的执行,既可以防止受益人保险理赔要因信息不实求被拒,也可以减少保险人诉讼费用支出以及避免因错误信息的计算减少业务收入。因此,保险人加强保险业务工作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走保险程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更为符合保险市场的实际,亦更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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