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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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案——李德伟律师助力农民工维权获赔

发布者:李德伟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赔偿纠纷案——李德伟律师助力农民工维权获赔

案件经过

T某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吊篮安装、拆卸工作,约定月工资8800元,日工资293元。2024年9月前,被申请人通过T某控股的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账户向T某及其配偶L某发放工资。2025年1月17日,T某在被申请人承建的某市安置房项目工地安装吊篮时不慎受伤,次日被送往某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1月27日出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右9至10)。入院时按被申请人指示,T某向医院陈述为在家打扫卫生意外受伤,并使用医疗保险结算,基金支付2077.99元。后T某得知该行为违法,已主动向社保部门退还该款项。

2026年2月24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T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6年3月27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T某伤残等级为拾级。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23日解除。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已向T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62697.2元,但基数仅为4587.6元。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未按T某8800元月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差额补足责任。T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15693.2元。

律师贡献

T某委托李德伟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本案。李德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争议焦点。李德伟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三个关键问题:一是被申请人未按T某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各项工伤待遇被大幅压低;二是被申请人在T某受伤后指示其向医院虚假陈述受伤原因并使用医疗保险结算,涉嫌违法;三是T某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缺乏专业指导。李德伟律师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明确提出被申请人应以T某实际月工资8800元为标准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并依法逐项计算了各项赔偿金额。在仲裁调解过程中,李德伟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与被申请人进行多轮谈判协商,充分阐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于2026年8月24日一次性支付T某70000元,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权利义务全部结清。该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典型意义。第一,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后果。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标准补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本案中,T某实际月工资为8800元,但用人单位仅按较低基数缴纳,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被压低至4587.6元。李德伟律师精准适用该条款,成功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第二,揭示了用人单位指示劳动者虚假陈述受伤原因的法律风险。本案中,用人单位指示T某向医院虚假陈述受伤原因并使用医疗保险结算,违反了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受伤后应如实陈述受伤原因,切勿听信用人单位诱导作出虚假陈述,以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第三,彰显了仲裁调解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的高效便捷优势。本案通过仲裁调解程序,以较短时间、较低成本解决了劳动争议纠纷,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体现了仲裁调解制度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独特价值。

李德伟律师,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多领域案件,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120********6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债权债务
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
1511120********67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