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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赠与合同纠纷案-恋爱时互发红包520、1314,分手后能要回吗?二审改判: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发布者:解涛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频繁转账的性质认定——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界限。

二、案情简介
委托人与赵某于2020年间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互相频繁转账,金额从几十元至数万元不等。其中包含520元、999.99元、299元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金额。数月后双方分手,赵某以“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为由,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委托人返还双方转账差额约44000余元。

三、代理思路
解涛律师在一审、二审中均代理委托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提出了系统性的代理策略:

定性反击——属于“一般性赠与”而非“附条件赠与”:代理律师指出,认定“附条件赠与”必须满足“一方明确以结婚为条件作出赠与,另一方对此条件明确知晓并接受”的要件。本案中,赵某向委托人转账时从未作出任何“以结婚为前提”的表示,转账记录中亦无相关备注。双方互有转账,金额、频率均衡,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共同消费、互相帮助的正常交往模式,应当认定为一般性赠与。

攻守兼备——赵某的转账行为本身印证了赠与性质:代理律师特别指出,2020年11月8日、10日、21日,赵某分别向委托人转账520元、299元、9999.99元,而委托人几乎在同一时间向赵某转回520元、299元、10000元。这种“即时等额返还”的转账模式,恰恰说明双方是在进行情感互动的“红包往来”,而非一方向另一方施加财产负担。如果赵某的主张成立,那么赵某收到委托人的等额转账后,同样负有返还义务。

利用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原则进行价值论证:代理律师进一步指出,若将恋爱期间所有带有情感含义的转账均解释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则在逻辑上等同于认可“未结婚即需返还所有交往期间的经济付出”,这与《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不利于倡导健康、平等的婚恋观念。

四、诉讼过程与判决结果

(一)一审诉讼过程与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以结婚为条件,但考虑到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对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较大差额部分,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审法院判决:委托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某44102.7元,案件受理费1740元,其中委托人承担470元,赵某承担1270元。一审判决后,委托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二审诉讼过程与判决
二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庭审中,解涛律师围绕“一般赠与已完成,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核心观点,补充了如下代理意见:

赵某在2020年10月25日的微信聊天中主动提出“既然都分手了,肯定要算了”,这表明赵某本人将双方的金钱往来视为恋爱期间的情感付出,而非一项有明确对价关系的“投资”。

按照赵某的逻辑,不仅委托人应返还差额,赵某同样应返还委托人向其转账的全部金额。但赵某仅选择性地主张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有违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解涛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双方恋爱期间互相自愿转账,应视为双方的情谊行为,属于一般性赠与。上诉人(委托人)要求被上诉人(赵某)返还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二、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480元(预交部分已退还),全部由赵某负担。

五、律师点评
本案的胜诉意义在于厘清了恋爱关系中财产给付性质的司法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判断转账属于“一般性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通常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转账金额:是否具有520、1314、999.99等特殊情感含义;

转账频率与持续性:是偶发性的大额支付,还是频繁的小额往来;

双方经济能力:转账金额是否明显超出给付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是否有明确约定:转账前后是否有“以结婚为前提”的书面或口头约定。

本案的启发在于: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应理性适度,如涉及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支出,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分手后陷入“赠与还是借款”的举证困境。同时,也应注意到,司法裁判越来越倾向于尊重个体在情感交往中的意思自治,不会轻易将正常的情感表达解读为法律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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