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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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肖响华代理刘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案,30天成功取保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次举报
2026-08-20

前言总结

刘某通过网络结识上家“A长安”,在QQ空间转发招嫖信息为嫖客与中介牵线搭桥,获利约2000元,于2026年6月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围绕“获利仅2000余元远未达情节严重标准、初犯偶犯”等核心事实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2026年7月5日,刘某成功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基本案情

刘某,2001年出生,初中文化,案发前在东莞长安镇电子厂打工,无前科。2025年3月起,刘某通过QQ结识中介“A长安”,被拉入特定QQ群后,在其QQ空间转发“极品长安外卖”等招嫖信息。嫖客通过QQ联系后,刘某将需求转发给中介,由中介提供具体定位,刘某再转发给嫖客。交易成功后,中介根据交易金额支付提成(如300元支付80元,400元支付150元),刘某累计获利约2000余元。其与中介、卖淫女均未见过面,所有联系均通过网络进行。2026年6月5日,刘某在出租屋内被抓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年6月22日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刘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积极认罪认罚、远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争取取保候审”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

1. 非法获利仅2000余元,远未达“情节严重”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介绍卖淫“情节严重”要求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刘某获利仅2000余元,未达该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情节较轻,适用基本刑幅度。

2. 认罪认罚,坦白供述,悔罪态度诚恳刘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对自身违法性有深刻认识,多次表示愿接受法律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条件,依法应从宽处理。

3. 愿意全额退赃刘某在会见中明确表示愿全额退还违法所得2000余元,体现真诚悔罪态度,有效修复社会关系。

4. 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小刘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图小利涉案,主观恶性不深,再犯可能性低。

5.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处于信息传递辅助地位刘某仅充当“二传手”角色,未接触、控制或管理卖淫人员,未参与定价和利益分配,未提供卖淫场所,行为依附于上游组织者,独立性弱,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6.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社会危险性刘某在长安镇有固定租住地址,有亲属在本市可提供担保,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2026年7月5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法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刘某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刘某获利仅2000余元,远未达该标准,依法应在基本刑幅度内从宽处理。通过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实力雄厚,成员涵盖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刑法学博士以及金融、理工等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兼具东莞本土司法实战经验与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覆盖组织卖淫、诈骗、帮信罪、掩饰隐瞒、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依托大量成功办案经验的积累,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无罪释放、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等最优辩护效果。

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兼党支部书记,2003 年正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