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李某系东莞某科技公司普通业务员,仅按公司要求推介金融产品,未参与决策或资金管理。公安机关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委托肖响华律师辩护,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6月8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李某成功取保候审。
肖响华律师专注刑事辩护25年,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主任,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超3000件,重大疑难刑事案件100余起,其中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缓刑成功案例数百起。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业务客服部普通员工。2017年5月起,李某某入职M公司,主要负责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客户推介公司一款名为“X产品”的金融产品。该产品宣称客户可将资金存入平台,用于出借给下游企业,年化收益率约12%,公司承诺保本。李某某的工作方式为:由公司提供客户名单及统一话术,其按公司要求进行产品介绍,引导客户下载APP并存入资金,客户存入后李某某可获得相应提成。李某某在职期间,其本人及其母亲亦通过该平台投入资金(后均已取出)。
2026年5月3日,李某某在东莞市高铁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月9日被送押至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其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争议焦点
一、是李某某作为普通业务员,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二、是即便构成犯罪,其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具有坦白、初犯、退赃等从宽情节;
三、是李某某的社会危险性是否达到逮捕条件;
四、是在违法所得约46万元的情况下,退赃比例对强制措施的影响。
辩护目标
在审查逮捕期限内,通过法律意见书及积极退赃沟通,促使检察机关认定证据不足或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办案手记
第一步:紧急会见,固定关键事实
2026年6月3日,辩护律师首次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李某某。通过详细询问,固定了以下核心事实:
其一,李某某仅为普通业务员,未担任任何管理职务,未参与产品设计、定价、资金管控或公司决策;
其二,公司从未向员工说明业务需要金融牌照或许可证,亦未进行任何合规性培训;
其三,李某某本人及其母亲亦通过公司平台投入资金,客观上沦为投资人;
其四,李某某月收入约8000元至15000元,属于正常劳动报酬,未获取异常高额收益;
其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已代为退赃16.5万元,并表示愿意继续退赔剩余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为后续论证“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从犯地位”“积极退赃”提供了核心支撑。
第二步:要件分析
通过梳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辩护律师明确: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对于底层业务员,应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需同时具备证据、刑罚及社会危险性三大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亦强调,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本案中,李某某主观上不具备违法性认识条件,且具有多项从宽情节,不符合逮捕条件。
第三步:审查逮捕阶段精准阻击与退赃谈判
2026年6月1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确认承办检察官姓甚名谁及联系方式,并于2026年6月4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如下:
1. 逮捕前提不成立:李某某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其不知公司经营模式未经批准,公司从未告知需金融牌照,要求一名普通业务员自行识别行为违法性超出认知能力范围。其本人及母亲亦投入资金,若明知违法不会主动投入自有资金。其收入属于正常劳动报酬。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
2. 即便构罪,无逮捕必要性:李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低;具有坦白情节;家属已退赃16.5万元,本人表示愿意全额退赔;家庭经济困难,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3. 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低的犯罪嫌疑人,应优先适用非羁押措施。
2026年6月5日,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度电话沟通。检察官明确告知,本案若争取不批准逮捕,退赃金额原则上应达到违法所得金额的50%以上,即不低于23.5万元人民币。当前已退赃16.5万元,尚需在三天内再退赃7万元,方有机会获得不批准逮捕。同时,检察官特别强调,即便退赃达到23.5万元,也不保证必然不批准逮捕。辩护律师迅速将这一重要信息通报家属,并进行分析建议:上策为三日内凑足7万元,使累计退赃达到23.5万元以上,最大程度争取不批准逮捕;中策为若无法凑齐,则接受当前状态,但不批捕几率将显著降低。
第四步:积极退赃
家属在收到律师通报后,经过紧急商议,决定采纳“上策”方案。2026年6月6日,家属成功筹措7万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公安机关涉案资金专用账户,备注“李某某退缴盟大违法所得70000元”。至此,累计退赃达到23.5万元。
【处理结果】
2026年6月8日,检察机关依据依法决定对李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
备注:不批捕不等于案件结束。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