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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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靠谱刑事律师肖响华案例:陈某涉嫌聚众淫乱罪,经辩护,成功取保候审不逮捕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5-06

陈某某(化名)参与私密场所多人自愿性行为的活动,涉嫌聚众淫乱罪,被东莞公安刑事拘留。辩护肖响华律师从犯罪构成要件切入,重点论证当事人既非“首要分子”(无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其实际参与符合“聚众”要件的次数也未达到“多次参加”的法定追诉标准。同时,结合行为私密性、无被害人、无社会危险性等情节,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同日获释。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妻子杜某某、同事唐某某及另两名男性朋友,在东莞市寮*镇、东*镇、桥*镇及深圳市等地酒店开房,发生了数次两人或多人性行为。所有行为均系外出游玩时临时起意,参与人均为自愿。2026年4月,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对其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陈某某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介入案件。

关键争议焦点

一是陈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构成要件;

二是私密、自愿、无被害人情形下的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三是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及有无社会危险性。

律师办案手记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坚持以“构成要件之辩”与“立案标准之辩”为核心,系统推进捕前无罪辩护工作:

第一步:快速会见,锁定关键事实

介入案件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陈某某,详细了解每次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行为方式、事前有无预谋、事中有无组织分工等细节。陈某某明确表示:所有参与人员均为熟人(妻子、同事及朋友),行为均系外出游玩临时起意入住酒店休息时发生,事前无任何预谋、策划或召集行为,过程中无强迫、诱骗情形,所有人均系自愿;其中第1、2次仅其与同事唐某某发生性关系,妻子杜某某虽在场但未实际参与任何性行为。上述事实为后续论证“非首要分子”“未达聚众标准”提供了核心支撑。

第二步:法律检索与要件分析

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辩护律师明确: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对象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聚众”原则上要求三人以上实际参与淫乱活动,单纯在场观看而不参与性行为者不计入“聚众人数”;“首要分子”要求具有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本案中,陈某某无任何组织、指挥行为;其实际参与三人以上淫乱活动的次数仅有一次,未达到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的“多次”(三次及以上)追诉标准。

第三步:提交侦查阶段辩护词,争取程序突破

2026年4月18日,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关于陈某某涉嫌聚众淫乱一案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系统提出:陈某某并非首要分子,实际符合“聚众”(三人以上实际参与)情形的次数仅有一次,未达“多次参加”的追诉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同时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恳请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文书为后续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奠定了扎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第四步:跟踪审查批捕,精准提交法律意见

2026年4月下旬,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案管部门,确认承办检察官信息,并于2026年4月24日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陈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如下:

1. 罪名构成要件不具备:陈某某无任何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依法不属于“首要分子”;其实际参与的符合“聚众”(三人以上实际参与性行为)要件的活动仅有一次(2024年10月),未达到司法实践中“多次参加”的追诉标准,依法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2.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所有行为均在私密酒店房间内发生,无公开性、无强迫性、无被害人、无暴力、无金钱交易,未侵犯任何具体法益,社会危害性极低。

3. 无逮捕必要性: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陈述,有固定住所及稳定工作,家属愿意提供担保,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风险,本案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远未达到应当逮捕的硬性标准,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第五步: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律师主要意见,认为陈某某涉案情节不符合逮捕条件,尤其是不符合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构成要件,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同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陈某某于2026年4月28日当日释放

处理结果

2026年4月28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在涉案行为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其不属于“首要分子”;其实际参与三人以上淫乱活动的次数未达到“多次参加”的追诉标准,依法决定对陈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依法释放陈某某,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备注:不批捕不等于无罪,最终结果尚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