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典型的因出借银行卡而卷入刑事案件。董某开滴滴,因醉酒状态下受同行“小林”诱导,提供个人银行卡用于转账,涉案流水6万元,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拘留。辩护律师介入后,紧扣“主观故意缺失”“情节显著轻微”两大核心,及时提交辩护意见,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在羁押期限届满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释放。
基本案情
当事人董某目前从事滴滴网约车工作,此前曾在天津港物流公司任职,跟大车工作。董某与同行“小林”在工作中结识,互加微信,双方仅有数面之交,也曾一起吃饭喝酒两三次。2025年9月17日晚,董某应“小林”邀请,前往小林的出租房吃饭饮酒。席间,“小林”以自己银行卡限额为由,借用董某的银行卡收取并转账多笔资金。董某在醉酒状态下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当晚卡内共转入资金约6万元,其中转至其微信的2400元次日也按“小林”指示转出,董某本人未实际获利。事后,董某发觉异常便将聊天记录删除。
2026年1月7日,董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并被刑事拘留,涉嫌诈骗罪。后于1月17日移送至东莞市看守所。1月18日,其家属紧急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响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细节,确立了以“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情节显著轻微”为核心的双层辩护策略:
破解主观故意:论证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与“明知”。律师指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明知自己在实施欺骗行为。本案中,董某与“小林”仅为普通同行关系,双方并无深交,出借银行卡发生在醉酒状态下,系受对方临时诱导,双方并无共谋或犯意联络。董某对资金性质缺乏明确认知,不具备“明知”该卡将被用于违法犯罪的主观状态,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的直接或间接故意。
厘清客观行为:未实施任何欺诈行为,且未获利。律师强调,董某仅仅提供了银行卡,其本人从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被害人进行欺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结果与董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全部涉案资金6万元均转入“小林”控制的账户,董某分文未取,这一事实进一步印证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聚焦法定从宽情节:自首、认罪态度良好。董某在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所知晓的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表现也证明其无逃避侦查、审判之虞,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结合家庭因素,强化取保必要性。律师还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户口本等材料,证明董某系家庭经济支柱,父母年近六十,尚有一双年幼子女需要抚养,取保候审有利于其回归家庭、履行责任,且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2月6日,因羁押期限届满,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释放董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获释后顺利回归家庭,案件取得阶段性重大成功。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