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律师
尹伟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西-南宁主任律师
13387738778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7:00-21:59)

咨询我
07:00-21:5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案当事人张三辩护,争取到缓刑

发布者:尹伟军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31人看过 举报

2025-08-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三应李四请求,为其伪造市场监督管理审批部门及相关使用公司的印章共计十余枚,用于办理电梯使用证。后因伪造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张三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企业印章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难点

本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伪造的各类印章十余枚和雕刻工具,因伪造的印章涉案数量较多,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辩护存在一定难度。

1. 罪名严重性:伪造国家机关、企业印章罪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根据《刑法》第280条,情节严重者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证据充分:公安机关查获了伪造的实体印章及制作工具,张三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 量刑风险:若无从轻情节,当事人可能面临实刑判决。

三、辩护策略

尹伟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分析研判案情,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制定如下辩护方案:

1. 被告人张三主观恶性较小

经调查发现,张三系应李四请求参与犯罪,非伪造行为的发起者或主要受益人,主观恶性较轻经申请听证,听证员评议意见亦支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2. 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

经过尹伟军律师调查发现,私刻公司印章行为在电梯安装行业属于普遍存在的常见现象。本案涉案公司均表示私刻公司印章未实际损害公司利益、不对电梯运行造成影响、电梯运行至今未有任何不良影响、经过工作均表示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3.本案私刻公司印章均用于合法目的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损害和对电梯运行造成实际影响,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涉案印章未实际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张三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综合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犯罪作用及认罪态度,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最大限度避免当事人遭受羁押后果。

五、典型意义

本案尹伟军律师通过充分挖掘对当事人有利事实和精准定性量刑情节,结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尹伟军律师通过法律论证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帮助当事人在证据确凿的案件中争取到缓刑,体现了刑事辩护对当事人权益的关键保障作用。


尹伟军律师,从警15年,执业后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现任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担任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入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合同纠纷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1450120********38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