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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租赁计价方式变更举证不能 终审维持原判案

发布者:孙科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5人看过 举报

2026-05-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系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与承租方就机械租赁费计价方式产生重大争议,历经一审、二审终审。

  • 基础事实:双方经招投标先后签订三份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面约定汽车泵按实际泵送方量计价、汽车吊 / 随车吊按实际使用小时计价

  • 争议焦点:出租方主张现场负责人已通过对账单、微信台账变更计价方式(泵车保底计量、吊车包月计价),要求按更高金额结算;承租方不予认可,坚持按书面合同执行。

  • 一审结果:法院按书面合同约定计算租赁费,驳回出租方关于变更计价方式的主张,判令承租方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

  • 二审过程:出租方上诉,提交录音、聊天记录、结算单等拟证明计价方式变更;承租方委托顾问律师孙科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质证、抗辩。

  • 二审结果:法院认定出租方无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变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律师点评

本案集中体现了书面合同效力优先、合同变更需严格举证的司法裁判规则,对建筑租赁行业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1. 书面合同具有最高证明力,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仅凭现场人员对账记录、口头沟通、履约习惯,不能产生变更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变更需有明确合意与合法授权。

  3. 孙科律师全程参与庭审抗辩,严格围绕书面合同效力展开论证,有效反驳对方关于 “计价方式变更” 的主张,稳固已付款事实与结算依据,帮助法院查清事实,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充分维护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与合同严肃性。

  4. 本案也提示市场主体,履约行为应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避免因口头习惯与书面约定不一致引发争议。

4. 建议与意见

  1. 签约环节:将包月、保底计量、最低起算等核心计价规则直接写入书面合同,不依赖口头约定或现场确认。

  2. 变更环节:如需调整计价方式,必须签订加盖公章的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

  3. 证据管理:统一按合同约定留存台班单、方量单、结算单,确保证据与合同条款一致。

  4. 人员管理:明确现场人员权限,避免无授权人员作出与合同冲突的确认或承诺。


孙科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郑州)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663018737,拥有7 年综合法律服务与工程领域从业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土地纠纷、侵权、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恒都(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21 工程建筑、土地纠纷、侵权、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