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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涉案金额6000余万缓刑

发布者: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5-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为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于2019年入职某集团公司,先后担任多个业务部门的管理职务。在任职期间,被告人本人及组织业务员,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通过公开宣传、免费旅游、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各类投资理财模式,承诺高额返本付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被告人在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向1500余人吸收投资金额共计6200余万元,造成1000余人损失共计5400余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工资、提成等共计6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2、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而言:

首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执行层面,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认定为自首,该情节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从宽评价价值;再次,被告人在侦查及审判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1万余元,并积极预缴罚金,表现出较为明显的悔罪态度。上述情节叠加,使法院最终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涉案金额巨大、集资参与人众多、社会影响广泛,通常情况下法定刑期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从属地位、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对“情节较轻的从犯”在量刑上的区别对待。这也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中层管理人员,若能够主动投案、全额退赃,确有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

3、建议或意见

对从业人员的建议:
金融行业从业者或从事资金募集相关工作的个人,应高度警惕“高息返利”“保本付息”等模式的合法性风险。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回报的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入职时应审慎核查公司是否具备相关金融业务资质,避免因履职行为牵涉刑事风险。

对涉案人员的意见:
一旦涉案,应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评估自身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与责任。如符合条件,应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本案表明,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等行为,对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乃至适用缓刑具有实质性帮助。

对公众的提示:
广大群众应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警惕以“免费旅游”“赠送礼品”“高息理财”等为噱头的宣传方式。投资理财应选择银行、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切勿轻信非正规渠道的“高收益”承诺,以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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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安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1000********0C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公司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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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000********0C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公司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