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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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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赵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取得缓刑

发布者:候新人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21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汉族,中专文化,某公司员工,户籍地甘肃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候新人,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男,汉族,初中文化,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X,男,汉族,初中文化,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现住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朱X、单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即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候新人、被告人朱X、单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单X因其手下工人工作需要及严X(另案处理)求其帮忙购买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而联系被告人朱X,被告人朱X继而联系被告人赵X,由被告人赵X联系上家制作了王X、屠X等人使用的未经考试取得的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共17本,并通过被告人朱X最终交予被告人单X。被告人赵X从中获利人民币2620元,被告人朱X获利人民币4670元。经认定,上述17本证件均系伪造。

另查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从被告人赵X处扣押作案所用的黑色手机1只;从被告人朱X处扣押作案所用的紫色手机1只及违法所得人民币4670元;从被告人单X处扣押假特种作业操作证6本。

还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X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朱X、单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X、朱X、单X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及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朱X、单X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X、朱X、单X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X、朱X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X、朱X、单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被告人赵X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二、被告人朱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三、被告人单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假特种作业操作证六本,以及从被告人赵X处扣押作案所用的黑色手机一只,从被告人朱X处扣押作案所用的紫色手机一只(均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暂存于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的被告人朱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六百七十元,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赵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二十元,均由暂存机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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