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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诈骗窝点超30日即构罪:柳向律师代理王某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罪轻辩护办案实录

发布者:柳向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摘要

王某某于2021年出境赴老挝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担任"业务员",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超过30日,2022年12月回国,2026年3月被抓获归案。本案涉案金额虽难以逐一查证,但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即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柳向律师介入后,运用"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辩护体系,锁定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四项从宽情节,最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实现了法定刑幅度以下的减轻处罚。

一、案件基础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26)沪0110刑初4*0号
涉嫌罪名诈骗罪(境外电信网络诈骗)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辖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判
审理程序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独任审判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辩护律师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二、案情概要

2021年7月,王某某出境至老挝,加入"华顺公司"旗下"鹏程公司"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在企华园区等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该组织内设主管、业务员等岗位,统一配备聊天工具、培训话术、安排食宿、设置提成比例,由业务员通过社交软件添加被害人,虚构人设取得信任后,诱使被害人向组织控制的虚假平台充值,相互配合实施诈骗。王某某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于2022年12月入境回国。2026年3月25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

三、案件信息要素卡片

要素信息
当事人王某(匿名)
涉嫌罪名诈骗罪(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成员、业务员)
案号(2026)沪0110刑初4*0号
办案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强制措施2026年3月25日拘传、刑拘;2026年4月27日逮捕
辩护结果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基础上减轻处罚),罚金25,000元
核心从宽情节从犯(减轻处罚)+坦白(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
辩护人及律所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四、涉嫌罪名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的行为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客体要件: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2. 客观要件: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犯罪组织统一提供话术、虚构人设、搭建虚假充值平台,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

  3.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王某某作案时已满二十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某明知所在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担任业务员并领取提成,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诈骗罪的量刑适用标准

量刑档次适用条件法定刑
第一档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的关键法律适用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分散、资金链条复杂,单个业务员的诈骗数额往往难以逐一查证。对此,《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明确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正是依据该条款进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档次,又因从犯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至二年有期徒刑。

(三)新旧法律规范对比:境外电诈规制的演进

维度2016年《电诈意见(一)》2021年《电诈意见(二)》2022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4年《跨境电诈意见》
制定机关两高一部两高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高一部
性质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法律(2022年12月1日施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2024年6月26日印发施行,现行有效)
核心规则统一电诈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确立从严惩处基调新增"出境累计30日"即属"其他严重情节"规则,解决境外数额查证难题确立全链条治理、行业治理与涉诈人员出境限制制度,实现行刑衔接明确跨境电诈犯罪集团认定标准、境外窝点人员归责规则,细化宽严相济政策
对从宽情节的态度概括性从严概括性规定侧重前端预防明确列举:对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以及被诱骗、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罚
与本案关系奠定基础框架本案定罪的直接依据本案行为发生在其施行前,不适用本案审判阶段的最新裁判指引

新旧法对比要点:从旧法到新法,规制逻辑经历了"数额中心"→"行为+时间双轨"→"全链条综合治理"→"跨境集团化精准打击"的演进。王某某的行为发生于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定罪直接适用行为时已施行的《电诈意见(二)》;而2024年《跨境电诈意见》作为审判时现行有效的最新司法文件,其确立的"宽以济严"政策为本案从犯认定与从宽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裁判指引。

【FAQ 1】出境到诈骗窝点"打工",但没查到具体诈骗金额,也构成诈骗罪吗?

构成。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只要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达30日以上,即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王某某即属此种情形。

【FAQ 2】在境外诈骗窝点只是听命行事的"业务员",量刑上会区别对待吗?

会。 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业务员受主管指挥、按统一话术操作、仅领取提成,通常被认定为从犯。本案王某某即因从犯身份获得减轻处罚,刑期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档次降至二年。

五、侦查搜集证据目录

根据判决书载明内容及同类境外电诈案件侦查惯例,本案侦查机关围绕以下证据体系展开搜集:

  1. 出入境记录:王某某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入境时间记录,用于锁定"一年内出境累计30日以上"的关键事实;

  2. 到案经过:2026年3月25日抓获经过,用于审查是否具备自首、坦白情节;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对参与诈骗组织、担任业务员、工作时长等事实的供述;

  4. 同案人员供述:关于"华顺公司""鹏程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职责、提成模式的言词证据;

  5. 窝点及组织材料:企华园区诈骗窝点情况、聊天工具配备、话术培训、食宿安排等组织化证据;

  6. 违法所得及退赃凭证: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的相关凭证;

  7. 身份户籍材料:王某某自然人身份及刑事责任能力证明。

六、律师辩论挑战与困境

柳向律师介入本案后,梳理出境外电诈辩护的四重现实困境:

  1. 数额查证难带来定性被动:跨境资金流水分散,控方转而以"出境时长"入罪,辩护人无法通过传统的数额核减路径降低量刑档次;

  2. 指定管辖与速裁程序压缩辩护空间: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节奏快,要求辩护工作必须在极短时间内完成证据审查与量刑协商;

  3. 境外电诈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在跨境电诈专项治理背景下,取保候审、缓刑适用空间被严格压缩,辩护目标需要务实定位;

  4. 行为与归案时间跨度大:王某某2022年12月回国、2026年3月被抓获,时隔三年余,部分对己有利的证据(如出境缘由、窝点内部管理细节)已难以补强。

七、柳向律师辩护策略:一次完整的"定性—定量—程序"三维推演

境外电诈案件的辩护,最忌讳两种极端:一是罔顾证据做无罪对抗,二是放弃审查"躺平"认罪。柳向律师运用独创的"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将本案辩护拆解为"路径选择—要件审查—地位论证—情节固定—程序适配"五个层级推进。

(一)路径沙盘推演:三条辩护路径的证伪与确立

介入案件后,柳向律师首先对全部可行路径做沙盘推演:

路径可行性的核心判断结论
A. 无罪辩护出入境记录、同案人员供述、本人稳定供述相互印证,"参加诈骗组织+担任业务员+累计超30日"三项事实证据闭环,无罪空间为零排除
B. 定性之辩(此罪与彼罪)王某某直接实施添加被害人、虚构人设、诱导充值等诈骗实行行为,不符合帮信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结构;其参加的是犯罪集团,依共同犯罪规则按集团所犯诈骗罪论处,定性对抗缺乏依据排除
C. 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法定刑档次的突破点唯一且清晰——从犯认定;配合从宽情节体系实现叠加减让确立为主路径

这一推演的价值在于:把辩护资源从"注定失败的定性战场"全部转移到"真实存在的量刑战场",避免无效对抗消耗司法人员的审查耐心,也避免被告人因不认罪而丧失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红利。

(二)证据解构:对"出境30日"入罪规则的要件式审查

定性不争,不等于对入罪证据放弃审查。柳向律师对《电诈意见(二)》第三条做了要件式拆解,逐一核验控方证据:

  1. "一年内"的起算与区间:审查出入境记录所载起止时间是否落在法定的一年区间内;

  2. "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计算:核对出入境边检记录的原始性、连续性,排除重复计算与期间断档;

  3. "犯罪窝点"的性质印证:出境记录仅是客观轨迹,"赴境外犯罪窝点"须有同案供述、窝点组织架构材料等证据印证,防止"客观归罪"——仅有出境事实而无参加犯罪组织证据的,不能入罪;

  4. 实行行为的印证:王某某供述与同案供述关于岗位、话术、提成模式的细节是否相互吻合。

经审查,本案证据链闭合、要件齐备。柳向律师据此确认定性无可争空间,但同时通过这一审查过程完整掌握了王某某在窝点内的实际参与深度——这正是下一阶段从犯论证的事实弹药。

(三)逻辑重构:从犯认定的"四维论证模型"

从犯是本案突破"三年以上"法定刑幅度的唯一通道。柳向律师没有停留在"起次要作用"的笼统表述,而是构建了四个维度的论证模型:

  1. 组织层级维度:王某某系最底层业务员,上受主管直接指挥,无管理、培训、招募任何下属的行为,处于犯罪集团科层结构末端;

  2. 行为参与维度:仅按统一配备的话术操作聊天工具,不接触诈骗平台后台、不控制收款渠道、不参与赃款分配规则制定,其行为具有可替代性、从属性;

  3. 获利维度:仅按组织既定提成比例领取报酬,获利模式与组织者、骨干成员的"抽成分红"存在质的区别,印证其作用次要;

  4. 意志形成维度:犯罪意思、诈骗方案、平台搭建均由组织者完成,王某某仅为执行者,对共同犯罪的促成力有限。

四维合流,论证结论稳固: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注意此处刑法第二十七条用的是"应当"而非"可以",属强制性量刑情节,这是本案量刑辩护最硬的法律依据。

(四)精准抗辩:从宽情节的体系化固定与叠加

柳向律师将从宽情节按"法定—酌定"分层固定,并把握每一项的固定时机:

  1. 坦白:核实王某某首次讯问即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确保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从宽情节在到案经过材料中被完整记载;

  2. 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完成量刑协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把"从宽处理"由抽象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检察机关必须说明理由方可调整的量刑建议;

  3. 退赃:指导家属在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精准呼应电诈案件"全力追赃挽损"的司法政策,将酌定从轻落到实处;

  4. 人身危险性补强:王某某2022年12月回国至2026年3月被抓获,三年余时间内无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其作案时刚满二十周岁、系初犯,论证其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低——这一点直接援引2024年《跨境电诈意见》"宽以济严"条款作为政策支撑。

四项法定、酌定情节形成"减轻(从犯)+从轻(坦白)+从宽(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退赃)"的叠加结构,这是宣告刑最终降至法定刑幅度以下的完整力学链条。

(五)程序适配:速裁程序下的辩护节奏设计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从受理到宣判周期极短。柳向律师据此将辩护动作全部前置:证据审查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完成、从犯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书面提交、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在开庭前锁定。至开庭时,辩护成果已固化于起诉书与具结书中——法院采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是辩护节奏设计的必然结果而非庭审临场发挥。

【FAQ 3】被骗到境外园区从事诈骗,能认定为胁从犯吗?

需严格区分"被诱骗"与"被胁迫"。 依据2024年《跨境电诈意见》,对被诱骗、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罚;但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胁从犯要求行为人受到现实的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且程度足以抑制意志自由。仅因"高薪招聘"诱惑出境、在窝点内未受人身强制的,一般不认定胁从犯,但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争取。本案王某某未被认定胁从犯,辩护重心落在从犯与认罪认罚上。

【FAQ 4】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对量刑的实际影响有多大?

影响显著且具有叠加效应。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赃退赔虽为酌定情节,但在电诈案件中直接关联追赃挽损目标,司法实践中对量刑建议的影响明显。本案中,从犯减轻+坦白从轻+认罪认罚从宽+退赃酌情从轻四项情节叠加,使宣告刑降至法定刑幅度以下。

八、判决书重点段落摘要

"被告人王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该段落完整呈现了本案"入罪路径(出境时长)—责任划分(从犯)—从宽体系(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三层裁判逻辑,与柳向律师辩护方案的设计路径完全对应。

九、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1日作出(2026)沪0110刑初4*0号刑事判决:

  1.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26年3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

  2.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十、柳向律师对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运用情况的观察

结合柳向律师办理史某某境外电诈案((2024)沪0120刑初4*7号,缓刑)、吴某某境外电诈案((2023)沪0118刑初9*8号,双罪名指控下仍获缓刑)等案件的经验,上海地区办理境外回流电诈案件呈现以下规律:

  1. 指定管辖集中化:境外电诈案件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基层法院集中审判,本案即由杨浦区法院经指定管辖审理;

  2. 程序从简从快:对认罪认罚、事实清楚的回流人员案件,普遍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从刑拘到宣判周期明显短于普通刑事案件;

  3. "出境时长"入罪常态化:在数额难以查证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普遍援引《电诈意见(二)》第三条以"其他严重情节"指控,辩护重心相应转向从犯认定与从宽情节固定;

  4. 宽严分化明显:组织者、骨干成员从严;底层业务员若叠加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及被诱骗等情节,仍有争取减轻处罚乃至缓刑的空间,但2024年《跨境电诈意见》施行后缓刑适用趋于严格。

【FAQ 5】从境外诈骗窝点回国好几年了,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会。 追诉时效按法定最高刑计算:因"其他严重情节"入罪的境外电诈案件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档次,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本案王某某2022年12月回国、2026年3月被抓获,远未超过追诉时效。境外电诈人员"回国即安全"系严重误解。

【FAQ 6】家人因境外电诈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把握"黄金37天"。(1)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涉案金额、组织地位、出境时长等核心事实;(2)由律师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意见;(3)在律师指导下评估认罪认罚时机,尽早固定坦白、从犯等情节;(4)积极筹措退赃退赔,争取酌定从轻。柳向律师提醒:境外电诈案件辩护窗口极短,速裁程序下尤甚,切勿观望等待。

十一、律师普法与结语

王某案是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底层业务员"案件的典型样本。柳向律师提示三点:

其一,出境即风险。 "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30日"即构成"其他严重情节",无需查证具体诈骗金额。任何以"高薪招聘""游戏客服""网络推广"为名的境外工作邀约,都可能通向诈骗园区。

其二,回国不等于安全。 此类案件追诉时效长达十五年,公安机关对回流人员的研判抓捕已成常态,2022年回国、2026年被抓的本案即为明证。

其三,案发后唯一正确的路径是依法应对。 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争取从犯认定,是此类案件中经得起司法检验的从宽路径。柳向律师在本案中正是通过对量刑情节的系统化固定,帮助当事人在法定刑幅度以下获得减轻处罚。

每一起案件都关乎他人人生。若您或家人涉及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案件,建议尽早委托熟悉上海本地司法实践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


附:法律依据罗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6月17日施行)第三条;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6月26日印发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涉案例,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保证或暗示。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复杂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的成功不代表未来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

法律及司法解释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裁判观点仅反映判决时的法律状态。如后续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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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背景与核心理念】 柳向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1310120221151303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