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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继承纠纷律师张玉:代理孙某甲继承纠纷案调解成功

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孙某甲的父亲孙某丁系被继承人铁某甲的三子。铁某甲于2012年8月因病去世,生前主要由孙某丁照顾起居。铁某甲去世后,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一直未进行遗产分割。经查,铁某甲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孙某乙、长女孙某丙、次女孙某戊、次子孙某己以及三子孙某丁。其中,次女孙某戊与次子孙某己均先于被继承人铁某甲去世,孙某戊留有一女即被告白某甲,孙某己无子女。三子孙某丁(即原告孙某甲之父)也于2023年1月9日不幸去世。自铁某甲去世以来,被告孙某乙一直实际居住并使用涉案房产。因原告孙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甲与被告就遗产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未成年人孙某甲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张玉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房产的继承份额确认、代位继承的适用以及房产的具体分割方式上。首先,需厘清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及代位继承权。因次女孙某戊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女儿白某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原告孙某甲因其父孙某丁去世,亦发生相应的遗产继承权利。其次,在各方对当事人身份及按份额继承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案件的核心转化为如何制定公平合理的房产分割方案。由于被告孙某乙长期实际居住于涉案房屋内,若直接进行物理分割或拍卖变卖,不仅不利于房屋价值的最大化,也可能激化家庭矛盾。因此,如何在保障各继承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房屋折价补偿的方式实现遗产的妥善分割,成为本案调解的关键。

 

【裁判结果】

经过张玉律师的积极沟通与法院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铁某甲的遗产,即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XXXX号),该房屋所有权归被告孙某乙所有;二、孙某乙分别给予原告孙某甲和被告孙某丙、白某甲每人各应继承四分之一房产份额的折价款3.75万元;三、案件受理费1600余元,由原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丙、白某甲、孙某乙每人各负担400余元;四、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由孙某丙、白某甲各承担700余元。上述各协议条款应当履行的金钱义务,各方当事人均已经当庭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律师价值】

张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家事纠纷处理能力。面对涉及代位继承及多名当事人的复杂纠纷,张律师精准梳理了家族亲属关系与继承份额,确保未成年人孙某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诉讼策略上,张律师充分考量被告长期居住涉案房屋的客观事实,制定了“房屋归一、折价补偿”的调解方案。庭审中,张律师积极促成各方沟通,有效化解家庭矛盾,最终实现当庭履行,以高效、温和的方式圆满解决了遗产纠纷,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谈判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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