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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尚某乙故意杀人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8月28日凌晨,被害人姚某戊醉酒后回到某市某镇某村某号出租房内发酒疯,并扬言要用汽油将住在二楼的被告人尚某甲等人烧死。尚某甲因对丈夫姚某戊积怨已久,便与被告人尚某乙商定将姚某戊杀死。当姚某戊通过楼梯爬上二楼时,尚某甲乘机将其按倒,随即和尚某乙一起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缠绕在姚某戊脖子上,二人分别拉住绳子一端用力勒,并喊来李某己帮忙按住姚某戊腿部。在尚某甲放手后,尚某乙怕姚某戊不死,一个人继续勒直至确认其死亡。之后三人用自行车将尸体抛弃至某市某镇某村某线某厂房前的芋头地里。

2014年8月28日,尚某甲至某派出所认领尸体时被依法留置。8月29日,尚某乙被传唤到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请求判令尚某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尚某乙在尚某甲放手后是否继续勒被害人。法院经查,尚某甲供述与证人李某己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尚某乙继续勒颈的事实,尚某乙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不予采信。

2. 被害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及强奸行为。法院认为,证人证言仅证实姚某戊酒后会骂人,无证据证实其有家庭暴力或强奸尚某乙的行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3. 尚某乙是否系临时起意。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在姚某戊扬言烧死她们后商议将其勒死并准备绳子,在姚某戊上楼后立即实施,系预谋杀人,临时起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尚某甲、尚某乙事先预谋并用绳索勒他人颈部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发酒疯也是引发本案的因素,尚某甲有坦白情节并获谅解,尚某乙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一、尚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尚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尚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6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代理尚某乙故意杀人案期间,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律师细致阅卷,针对指控细节进行质证,力求厘清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其次,律师深入调查案件起因,提出本案系长期家庭矛盾及被害人严重过错引发的辩护意见,有效向法庭传达了案件的特殊背景。最后,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争取法庭从轻处罚,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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