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被告人申某某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在完全没有能力安排学生入学的情况下,利用家长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渴求心理,谎称自己能够帮助办理延安市多所中小学的入学及转学事宜,先后骗取20名学生家长的“入学办理费”,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67,000元。
申某某的诈骗手法高度相似:通过朋友、熟人扩散“能办入学”的信息,由中间人牵线搭桥,申某某以“给领导送礼”“请客吃饭”等名义报价收费,要求家长将款项汇入其个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赃款到手后全部用于购买彩票和偿还个人债务,从未实际办理任何入学事宜。
涉案学校涵盖延安多所当地热门学校。单笔诈骗金额从10,000元至40,000元不等。其中,被害人王某为儿子刘某办理某学校入学被骗25,000元;被害人张某为女儿邓某办理某中学入学被骗30,000元;被害人赵某为孩子林某办理某小学入学被骗38,000元;最高单笔为40,000元,涉及学生王某某、李某某。
2017年9月14日,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二、判决结果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起诉书指控申某某犯诈骗罪,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申某某诈骗作案20次,诈骗数额总计人民币567,000元,赃款全部挥霍,至今未实际退还任何被骗财物。
判决依据与量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8年9月13日止);
2.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的认定:申某某当庭辩称“有能力安排入学”“钱都送给了办事的人”,并主张其家人曾向王某某某退还30余万元,试图以此证明有悔罪表现。法院经审查认为,申某某在公安阶段的认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当庭翻供与事实不符;关于退赃退赔的辩解与证人王某某某的证言矛盾——王某某某明确表示“申某某家属没有给过钱,退给学生家长的钱都是他借的”,张三(化名,申某某之母)出具的464,000元借条并未实际履行。辩护人提出的“申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辩护观点,因申某某当庭翻供而未被法院采纳。
三、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育领域诈骗犯罪案件,有以下几点值得深思:
第一,诈骗手法虽不复杂,但精准击中了家长的教育焦虑。 申某某没有伪造任何文件、没有冒充任何官方身份,仅凭“我认识领导”“我能办成”的口头承诺,就令20个家庭心甘情愿交出数万元。在优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现实背景下,家长“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急切心理,恰好成为骗子最容易攻破的软肋。
第二,被害人风险防范意识普遍薄弱。 所有被害人都是通过朋友、同事、熟人层层介绍后直接转账,既未核实申某某是否具备相应的教育系统人脉资源,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委托协议,更没有约定“办不成如何退款”的保障条款。熟人介绍带来的虚假安全感,使家长们放松了警惕。
第三,从辩护策略来看,本案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极高要求。 辩护人白梓儒律师面临的局面极为棘手:20笔诈骗事实,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审前认罪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选择了以“认罪+悔罪”为主轴的从轻处罚辩护路径,主张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这一策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本是合理选择。然而,申某某当庭翻供,坚持“无罪”辩解,直接导致辩护人的核心辩护观点失去了事实基础,法庭据此拒绝采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白梓儒律师参与本案辩护,在证据审查、庭审质证和量刑意见发表等方面展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虽然最终因被告人当庭翻供导致辩护效果受限,但辩护律师团队在案件事实梳理、证据链分析和法律适用论证方面的专业工作,仍然为被告人获得程序正义保障提供了重要支撑。这也提示我们:辩护律师的专业判断需要与被告人的诉讼策略选择保持高度一致,当被告人背离审前的认罪供述当庭翻供时,辩护空间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压缩。
第四,法院对量刑情节的严格把关值得肯定。 申某某及其家属试图以“家人曾退钱”作为悔罪表现,法院没有轻信单方陈述,而是通过审查王某某某的证言、借条的实际履行情况等证据,认定“至今未实际退还所骗财物”,未予从轻处罚。这种严格证据标准的态度,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白梓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