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于1996年入职十堰某某总公司,工作年限长达27年10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858.93元。2023年,公司因经营状况变化,未经与刘某协商,单方决定将其工资降至1550元/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刘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原工资标准,均遭拒绝。刘某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指导刘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公司单方降薪的通知文件、刘某与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等证据。
二、法律适用分析: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主张公司单方降薪行为违法,应补发工资差额。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主张刘某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27年10个月应按28个月计算。
三、庭审应对:庭审中,公司辩称降薪系因经营困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计律师指出,根据(202X)鄂030X民初6454号的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尤其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变更行为无效。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降薪,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构成违法,应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十堰某某总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降低刘某工资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补发工资差额1216.46元。刘某因此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工作年限为27年10个月,按1858.93元/月×28个月计算,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2050.04元。
律师价值:
计金秀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有力的庭审应对,成功认定公司单方降薪行为违法,并为刘某争取到工资差额及高额经济补偿金共计53266.5元,充分体现了律师在长期服务劳动者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