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申请人毕某某于 2015 年入职某企业,任职管理岗位。在职期间用人单位长期安排劳动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但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入职前期数年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期虽开始缴纳社保,但依旧拖欠加班报酬。
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委托威海张东梅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多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
二、案件难点
1.加班事实举证困难: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的举证责任对劳动者比较不利,很多单位不保留完整考勤记录,本案需要整理碎片化证据,证明长期每月仅休息 4 天、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客观事实。
2.仲裁时效抗辩风险:用人单位当庭抗辩,认为部分时间段的加班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不予支持,需要结合法律规定论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则。
3.存在 “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用人单位提交员工放弃社保的相关协议,试图以此免除缴纳社保义务、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论证该协议属于无效约定。
4.工资标准举证障碍:用人单位拒不提交完整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资料,企图以较低标准核算加班费,需要推动仲裁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分段工资标准。
三、张东梅律师代理思路
固定加班相关证据,对抗时效抗辩收集整理工作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劳动者长期每月仅休息 4 天、法定节假日出勤上班。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起仲裁,全部加班工资诉求没有超过时效,反驳单位的时效抗辩观点。
否定放弃社保协议法律效力,主张经济补偿金明确提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属于排除法定义务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拖欠加班报酬,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争议案件,工资记录、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保管。我方重点指出:用人单位不提交考勤、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请求仲裁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分段工资标准,以此计算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完整主张带薪年休假待遇针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区分劳动报酬与惩罚性补偿的法律性质,梳理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保障劳动者法定休假权益。
四、裁判结果
仲裁机构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
1.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47214 元;
2.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5402.32 元;
3.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2574.80 元;
4.驳回当事人关于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办案小结:劳动者在单位存在违法用工情形下主动离职,依然有机会拿到经济补偿,关键在于离职理由要写准确,同时留存加班、工资、社保相关证据。
五、张东梅律师办案总结
1.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即便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的书面文件,也不能免除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可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
2.加班维权重点留存证据。考勤截图、工作聊天记录、排班表、节假日工作沟通记录都可以作为加班事实证据;考勤、工资表由单位保管,单位拒不提供,则单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加班工资仲裁时效关键点:劳动关系没解除,拖欠的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需要在离职之后1 年内提起仲裁维权。
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者法定权利,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支付对应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张东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