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 A 与被害人系前同事关系。某一日晚间,被告人 A 将被害人约至其租住房屋内,不顾被害人的反对,采取压制身体等方式,实施跨坐、抚摸隐私部位等猥亵行为,过程中还拍摄了相关视频。
时隔数日后,被告人 A 想要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便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送前述猥亵过程录制的视频,以将不雅视频扩散给其他人员作为要挟,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予以拒绝后选择报警,本案由此案发。
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A 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其中强奸罪属于犯罪预备,应当两罪数罪并罚。被告人 A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予认可,辩解被害人系自愿发生亲密行为,不存在强制、胁迫的犯罪故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善能刑辩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 A 的辩护人,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反复会见被告人,梳理全部证据链条,制定辩护方案。
梳理全案证据,研判控方证据体系 详细核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多份供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涉案视频、证人证言、电子勘验材料等全部证据。注意到被告人供述前后存在反复,前期曾承认被害人存在抗拒行为,后续翻供主张双方行为均属自愿;同时视频中可见被害人存在挣扎、痛苦的外在表现,聊天记录亦能够印证被害人多次抗拒被告人 A 的不当举动。辩护人客观评估在案证据,预判无罪辩护存在较大现实障碍。
把握犯罪预备法定量刑情节,聚焦量刑辩护核心 虽然接受委托初期被告人坚持不认罪,辩护人充分向其释明强奸罪犯罪预备的法律规定:预备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两罪叠加,若按照基准量刑,宣告刑期会显著更高。辩护人将辩护重心落脚在量刑层面,重点向法庭阐释强奸罪属于犯罪预备这一法定减轻情节,请求对该罪名大幅度降格处理。
就两罪量刑分别发表辩护意见,兼顾数罪并罚规则 针对强制猥亵罪,结合案件行为手段、持续时长、没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后果等情节,请求法庭在该罪名的量刑区间内予以从轻裁量;针对强奸罪,着重强调本案仅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施强奸实行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请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结合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则,请求合议庭在两罪基础刑期之上,确定较低的合并执行刑期。
充分庭审沟通,理性开展辩护 庭审过程中完整呈现辩护观点,客观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向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风险与法律后果,在尊重当事人意见基础上,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的合并执行刑期。
四、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综合全部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 A 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强奸罪成立犯罪预备;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但采纳公诉机关以及辩护人关于强奸罪系犯罪预备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 A 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