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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战“技术心脏”:广东良马孙峥律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打赢的“无间道”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6日 1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夜的服务器日志,揭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凌晨两点,某AI视觉科技公司“视界未来”的CEO李总,接到了一个让他脊背发凉的电话——运维人员发现,公司核心的“动态人脸识别算法”源代码,在过去的72小时内,被以极高的权限批量下载,而操作者,竟是三天前刚刚以“个人发展原因”离职的技术总监张某。

更令人心寒的是,几乎在同一时间,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X科技”的竞品公司,其发布的产品原型,与“视界未来”尚在保密期的下一代产品,在核心功能和技术路径上惊人地相似。而张某,正是这家新公司的联合创始人。

“视界未来”的估值,有70%建立在这套核心算法之上。一旦算法泄露,公司价值将瞬间蒸发。他们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刑事报案,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面临的可能将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然而,张某的家属找到了孙峥律师——这位兼具刑事辩护与专利代理双重资质的复合型专家,坚信他能为这起技术含量极高的案件找到突破口。

审前辩护:厘清行为性质与权利边界

在侦查阶段,孙峥律师的首要任务并非急于否认客观事实,而是对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预判。本案中,张某将其在职期间参与编写的代码带走并用于新公司运营,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核心不在于“是否带走”这一客观行为,而在于其所带走的技术信息是否满足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秘密性(非公知)、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及保密性(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三要素。其中,秘密性与保密性是辩护中最为关键的审查维度。张某虽签署了《保密与知识产权协议》,但协议的签署本身不能当然推导出其所接触的全部技术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必须指向特定、明确的技术客体,而非宽泛的技术范畴。

庭审辩护:技术剥离与反向工程的双重抗辩

进入审判阶段后,孙峥律师辩护策略从“定性争辩”转向“事实切割”。具体而言,从两个层面展开:

(一)技术剥离——商业秘密的范围限缩

孙峥律师申请独立技术专家对张某带走的代码库进行剥离式鉴定。经鉴定,该代码库中约40%的代码来源于开源社区的基础框架,属于公开技术信息,不具备“非公知性”,依法不构成商业秘密;另有约30%的代码系张某利用业余时间独立编写的优化模块,该部分虽曾用于公司项目,但从未被公司采纳为主干技术,亦未进行密级标注与专项管理,公司对该部分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据此,该部分信息同样不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

孙峥律师据此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是权利人投入资本、人力并采取保密措施的专有技术信息,而非员工个人智力成果与公共技术资源的集合体。权利人不得以概括性保密协议扩张其权利边界。

(二)反向工程——独立研发的实质性差异

即便假设张某带走的剩余约30%代码中有部分属于公司核心机密,仍需进一步考察其新公司“X科技”最终上市产品的技术实现路径是否与权利人存在实质性相似。孙峥律师通过详细的技术比对图表证明,“X科技”的产品系基于公开学术论文及对竞品进行反向工程后独立研发的“第二条技术路径”,在核心算法架构与关键函数实现上与原权利人存在实质性差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被诉侵权人主张其技术信息系通过反向工程、独立研发等方式获得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孙峥律师通过充分的技术比对举证,已完成该证明责任。

最终量刑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孙峥律师的核心意见,认定张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鉴于其新公司产品主要基于反向工程与独立研发,与权利人原有技术路径存在实质性差异,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结合张某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孙峥律师简介

孙峥律师现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人证双重资质——这一独特身份使他成为深圳律师界少数兼具刑事辩护能力与技术背景知识的复合型专家。

在转型执业律师之前,孙峥律师曾先后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连续工作逾十五年,完整覆盖刑事侦查、审判执行与省级终审全环节,直接办理或参与审理各类案件逾千件。这段履历让他同时深谙侦查机关的取证逻辑、法官的裁判思维与孙峥律师的策略空间。

在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等技术密集型刑事案件时,孙峥律师能够从证据规则、技术事实认定及权利边界等维度进行多维度分析,而非仅停留于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他独创的“侦、审、辩”三维办案方法论,使本案中的“反向工程”与“技术剥离”辩护策略得以精准落地。

实务启示

本案的实务启示在于: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辩护的重心应当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中关于“非公知性”及“同一性”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同时,反向工程与独立研发抗辩不仅是实体法上的出罪事由,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对于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案件,委托独立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与比对分析,是有效切割侵权事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关键程序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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