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6日,某某镇政府作为甲方与程某田作为乙方签订《彝某县某某镇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名称:彝某县某某镇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项目。二,工程地点:某某镇9个村。三,工程内容:(一)2017年"4类"重点对象未开工户6户;(二)2018年"4类"重点对象未开工户140户;(三)2019年"4类"重点对象存量158户;(四)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非"4类"重点对象182户。改造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以最后锁定的对象为准。四,工程造价:2017年"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按户均2.3万元;2018,2019年"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按户均2.2万元;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按户均2万元。五,付款方式,采用按进度付款的方式。施工方进驻一个村后拨付该村需要修缮加固总数总资金的40%,进度达50%拨付该村需要修缮加固总数总资金的40%,竣工通过验收后拨付该村需要修缮加固总数总资金的20%,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农危改"一户一档"作为报账依据。六,工期要求,从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月30日全面完工。《彝某县某某镇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施工合同》另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双方权利某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各村所涉及《修缮加固花名册》,《修缮加固花名册》中载明需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的各农户名单,指标年度,贫困属性,施工进度及补助金额等。具体施工过程中,由当地各村委会协助明确具体的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户房屋,并由各村委会对原告完成施工的情况进行统计确认。施工过程中,对修缮加固户是否实施存在增减的变化的情况。施工过程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及借支方式,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款3276200.00元。
2019年5月24日,由某某镇某房村委会另出具《修缮加固进度表》一份,载明涉及该村进行修缮加固的户数为14户,其中包含杨某进,李某银,杨某章,李某品,易某才户共计5户存在危房改造施工的情况,该5户未在宫房村农危改名单之中,并载明杨某进,李某银,李某品户的施工进度为"完工",杨某章,易某才户的施工进度为"半".
为确认原告完成涉案工程造价,被告委托云南某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某某镇辖区各村的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施工工程造价进行评估。2019年10月21日,程某田向某某镇政府,云南某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主要内容为:1。由我方提供的每一户工程量测量数据保证真实,准确,有效,且所提供的工程内容由我方实施;2。若审计师发现所提供的工程测量数据出现弄虚作假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担。2020年10月9日,云南某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对某某镇下辖的各村每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工程的《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工程竣工结算表》,共涉及182户,竣工结算金额合计3226436.23元,其中由二原告完成户数为177户,竣工结算金额合计3137820.319元,其余5户系修缮加固户自行完成施工。《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工程竣工结算表》未包含某某镇某房村杨某进,李某银,杨某章,李某品,易某才,袁某申户及某某镇田某村王某强户竣工结算情况。2020年10月12日,程某某向某某镇政府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主要内容为:程某某系彝某县某某镇2018年和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施工方,对云南某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测量的工程量数据无异议,做出无需再进行复核并按此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的承诺。
原告自彝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某某镇农村危房程某田施工方修缮加固工程竣工结算表》载明由原告完成的户数为177户,各户经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金额(工程造价)情况,实施年度分别为2019年,2018年,2017年,无指标覆盖,对象分别为2019年,2018年,2017年,享受补助。其中44户属于非四类重点对象户,44户每户补助资金2万元,其他133户属于四类重点对象户,其中109户补助资金每户2.434万元,21户每户补助资金2.2万元,3户每户补助资金2.3万元,以上177户涉及的补助资金共计4064060.00元,各户经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金额(工程造价)合计3137820.319元。
另查明,2019年3月8日,中共彝某县委办公室下发《彝某县2019年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清零行动方案》(彝办发〔2019]5号)文件1份,该文件主要内容为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明确,其中关于项目补助标准载明:"2019年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按户均2.2万元,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非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按户均2万元补助标准切块到乡镇,乡镇按照'修缮加固,拆除重建和兜底帮建三类',具体统筹分类补助,采取修缮加固改造方式的严格按照'一户一方案'实施,补助标准不搞一刀切。"
2020年10月27日,彝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彝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至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结》(彝住建报〔2020]5号)文件,对彝某县2016年至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该文件中关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载明:"截至2020年5月31日,全县2016年至2020年实施28933户农村危房改造已全部竣工,竣工率100%."关于开展修缮加固竣工结算工作部分载明"聘请云南某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云南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2017年以来实施的7837户修缮加固农户开展竣工结算工作,在实施农户,施工方,包保干部三认可条件下,开展竣工结算,确保群众满意,认可。"关于开展农村危房改造乡级竣工验收载明:"2017年至2020年全县应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农户22933户,已验收22933户,实现验收全面覆盖"。
争议焦点
一,原告程某是否是《彝某县某某镇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相对人,程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本案中《彝某县某某镇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施工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三,《彝某县某某镇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施工合同》中原告完成具体危房改造修缮加固工程的户数(工程量);四,工程款计价的标准及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
代理思路
本案中程某不是合同相对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020年10月12日原告程某某通过承诺书的形式承诺认可云南某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测量的工程量数据,依据由此数据计算的工程款金额,被告方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给原告方,超额138829.77元。被告已经超额支付部分,因属于国家财政资金,原告方应退还被告方。
裁判结果
彝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云0628民初××××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59.00元,由原告程某田,程鹏共同负担。宣判后,程某某,程某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小结
本案代理人何兴权律师代理彝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核心是应对施工方(原告)索要剩余工程款108.8万元(后变更为91.986万元)的诉求。我方主要观点如下:
1. 主张合同无效:涉案工程使用财政资金且超过300万,依法应招标。原告程某田个人无施工资质,所签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2. 主张结算依据变更:虽然合同约定按户固定单价(2.2万元/户等)结算,但关键证据是原告程某田于2020年10月12日签署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表明原告认可第三方审计公司测量的工程量数据,并“按此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法院采纳此观点,认定双方已变更结算方式,应以审计价为准。
3. 核心计算结果:经云南某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原告实际完成并获得认可的工程量为177户,总造价为3,137,820.32元。而被告镇政府已实际支付3,276,200.00元,已超额支付138,379.68元。原告无权再主张支付。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合同无效,结算依据变更,并基于审计报告计算出我方已超额付款,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何兴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