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厂房用于商务宾馆,租赁期15年,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由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016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租赁合同暂停执行,在房产成功转型为酒店后恢复执行,并约定争议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后被告成立酒店公司,案涉房产成功转型为酒店。2023年5月起,双方按每月112000元标准履行租金支付,但2025年6月、7月被告支付金额低于该标准,原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欠缴租金59840.2元及违约金。
诉讼过程:
被告陈某某、酒店公司共同委托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何俊梅律师代理。何俊梅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明确约定由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变更影响;《补充协议》的法院管辖条款因“协议签订地”约定不明(仅写“福州”)而无效;原告本案诉求系基于租赁关系要求支付租金,应受原仲裁条款约束。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合法有效,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补充协议的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而无效。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起诉。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