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系东莞市虎门镇某单位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6年3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3月6日被取保候审。 2026年3月3日3时17分,其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血液乙醇含量161.8mg/100mL),途经东莞市虎门镇运河北路104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6年3月18日以危险驾驶罪向东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其实施了《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艾书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