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背景
委托人夫妻为实现子女2028 年入读上海松江区某重点公办小学的核心目的,通过房产中介购置对口学区房。签约前,委托人多次向中介确认:出售方子女已于 2023、2024 年使用学区名额,是否影响 2028 年入学,中介明确答复不影响。
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买卖双方签订网签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委托人支付100000 元购房款(含定金)。签约后委托人拨打 12345 市民热线核实,官方明确回复:该校2023 年起执行 “五年限一户” 政策,涉案房屋名额已占用,子女 2028 年无法对口入学,购房核心目的落空。
委托人立即告知出售方与中介,要求协商解约退款未果,遂委托本人代理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出售方随即提起反诉,主张委托人单方违约,要求承担总房价 20% 违约金及律师费。
二、委托人核心诉求
撤销《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判令出售方返还已付购房款10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判令出售方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 元;
驳回出售方全部反诉请求。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固定
(一)核心事实脉络
签约前:委托人明确告知中介购房目的为学区入学,反复确认名额占用不影响 2028 年入学,中介予以肯定答复;
签约时:《补充协议》载明 2025 年政策为 **“两年内未使用即可入学”**,未提示 “五年限一户” 长期风险;出售方确认子女 2023、2024 年使用名额;
签约后:2025 年 9 月 15 日委托人咨询 12345,9 月 18 日获官方明确回复2028 年入学受限;9 月 19 日告知出售方及中介,要求协商解约;
争议发生:出售方拒绝退款,催告继续付款;委托人发函终止履行,出售方回函解除合同并主张高额违约金;
合同状态:涉案房屋网签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撤销。
(二)我方核心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委托人明确学区购房目的、中介错误答复不影响入学;
12345 咨询记录与官方回复:证明五年限一户政策、入学名额无法使用;
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对政策存在共同错误认知;
付款凭证:证明已支付 100000 元;
终止履行通知函及送达记录:证明委托人及时主张权利;
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损失。
四、各方观点与争议焦点
(一)我方代理观点
委托人系因中介与出售方对政策的错误解读陷入重大误解而签约,符合《民法典》可撤销情形;
购房核心目的为学区入学,现目的完全落空,合同应予撤销;
委托人无违约故意,发现问题后立即沟通止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售方(反诉原告)观点
出售方仅承诺名额使用时间真实无误,未对未来入学作出保证;
政策解读风险应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委托人签约后核实政策,未尽审慎义务;
委托人单方拒绝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总房价 20% 违约金及律师费。
(三)中介(第三人)观点
已告知 2025 年现行政策,未来政策以教育局为准;
不存在隐瞒或欺诈,无过错。
(四)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撤销;
委托人拒付房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违约责任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五、法院审理认定与裁判理由
不构成重大误解:出售方已如实告知名额使用情况,《补充协议》已载明 “五年限一户” 政策,委托人可通过官方渠道提前核实,对政策的错误认知不等同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于法无据;
委托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合法有效,委托人未按约支付第二期房款,逾期超 15 日,出售方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金调整:法院综合违约情形、过错程度、房价波动等因素,将总房价 20% 违约金酌情调整为 100000 元,与已付购房款相冲抵;
律师费支持: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故判令委托人支付出售方律师费 5000 元;
驳回委托人全部本诉请求。
六、裁判结果
驳回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
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5 年 10 月 29 日解除;
委托人已付 100000 元购房款冲抵违约金,出售方无需返还;
委托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出售方律师费5000 元;
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负担。
七、办案复盘与风险提示(律师总结)
(一)案件败诉核心原因
重大误解不成立:法院认为政策风险属于商业决策风险,而非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
举证不足:无直接证据证明出售方对入学作出保证性承诺;
签约顺序不利:先签约、后核实政策,被认定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
(二)学区房交易核心风险提示
政策核实前置:学区房必须签约前向教育局、官方热线核实,以书面 / 官方回复为准,切勿轻信中介口头答复;
合同条款固化:将 “学区无法使用则无责解约、全额退款” 明确写入合同,作为解约与免责条件;
义务明确划分:约定中介对学区政策未尽审慎告知义务的违约责任;
避免先签后核:未完成政策核实前,不支付定金、不签署正式合同。
张艳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