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网

客户至上 诚信第一

IP属地:辽宁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侵权、婚姻家庭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08:00-20:00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0:00

  • 执业律所: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30407288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4月1日施行: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

2026-03-19

发布者: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83人看过举报

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4月1日施行: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

2025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36号令《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2023年颁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将同时废止。新办法在多个方面实现了制度升级。

一、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新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对于这类信息,新办法确立了"原则上不予公示"的原则。

即使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也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这一规定大幅降低了轻微违法行为对企业信用的长期影响,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理念。

二、失信信息三级分类体系

新办法构建了"轻微、一般、严重"三级分类管理体系:

- 轻微失信:原则上不公示,或公示期最长3个月

- 一般失信: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1年  

- 严重失信:最短公示期1年,最长3年

这种分类管理方式更加科学合理,避免了"一刀切"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三、对企业的影响与建议

新办法实施后,企业因轻微违法行为受到的信用惩戒将大幅减轻。建议企业及时关注新规实施,对于2026年4月1日前已公示的轻微失信信息,可依据新规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企业合规管理、行政法律事务、信用风险控制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辽宁 沈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30407288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7277

  • 昨日访问量

    22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