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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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高静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次举报

一、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途径有哪些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途径有:

(一)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一方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退房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可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

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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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静律师,现执业于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善于从案件中寻找突破口,能迅速发现案件的胜诉点,实现当事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垫江县
  • 执业单位: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1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