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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劳动纠纷案件中,成功代为顾问单位排除90%以上不合理索赔

发布者:劳正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8-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店与员工邱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某某自2021年11月入职担任代理店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5月,单位因经营需要调整原告工作地点,原告拒绝配合。随后,原告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发函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原告主张各项赔偿合计约14万元,包括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金损失及经济赔偿金等。

二、案件焦点

1、加班费认定:原告作为代理店长拥有排班权,其自主排班并提供的打卡记录能否直接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2、年休假时效:原告主张2021年至2025年共5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中2023年之前的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3、解除性质:劳动者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4、失业金损失: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导致的失业金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三、代理思路与策略

1、剥离“自主排班”属性:主张原告作为门店负责人,拥有自主排班和调休的权利,钉钉打卡仅记录进出时间,不能证明期间处于持续工作状态,且原告在职期间从未对所谓“加班”提出异议,因此可以否定加班事实的存在。

2、仲裁时效防线:针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主张2023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资请求已罹于时效,大幅缩减核算基数。

3、精准定性解除原因:指出原告系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合同,该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单位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曾发函要求返岗,进一步印证了解除行为的单方性。

4、厘清法律关系边界:抗辩失业金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行政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且原告系主动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四、法院判决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如下:1、加班工资:仅采信原告离职前半年的部分考勤记录,判决支付4000元(原告诉请90000元);2、未休年休假工资:采纳时效抗辩,仅支持2023年至2025年的未休年假加班工资;3、经济赔偿金:认定原告解除合同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判决驳回;4、失业金损失:认定证据不足且不属于受案范围,判决驳回;

最终结果:原告起诉标的额约14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总额仅为1万元。

五、案例评析与启示

本案是服务行业门店负责人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1、“管理岗”加班认定趋严:司法实践中,对于店长、经理等拥有自主管理权和排班权的管理人员,法院在认定加班时会更加审慎。单纯的打卡记录不再是认定加班的唯一依据,用人单位应注重完善此类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及绩效考核制度;2、时效抗辩:年休假工资中的200%部分属于法定补偿而非劳动报酬,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在面对陈年旧账式索赔时,应积极行使时效抗辩权;3、规范用工仍是根本:虽然本案中通过技术手段大幅降低了赔偿额,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调岗程序不规范”依然是用人单位的痛点。用人单位应当完善书面合同签署流程,并在调岗时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必要时设计合规方案,避免被动。

劳正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5900143259),曾在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从事多年劳动争议纠纷与合同纠纷等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820251093832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
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
14408202510938322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