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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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地区肖明明律师商事经典案例|合伙闹矛盾就要解散公司?法院:不支持!

发布者:肖明明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91人看过 举报

2026-08-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案件基础背景

两家企业股东合资设立涉农经营企业,原告方持股 49%,第三方大股东持股 51%,双方签署书面合资协议,约定共同开展产品销售业务。合作经营半年后,原告股东因与大股东产生经营分歧,以未公示财务数据、资金管理混乱、对外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诉求直接注销目标公司。

当事人核心顾虑

涉案企业正常开展业务、持续纳税经营,一旦法院判令解散,企业现有业务、合作客户、员工全部受到冲击,大股东前期数百万投资将面临重大亏损。为保住企业经营主体,被告公司紧急委托肖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本案应诉,全力抗辩解散诉求。

案件法律难点

原告手握股东身份、双方矛盾沟通记录,极易让法官初步形成 “股东对立、公司无法经营” 的主观印象;普通当事人普遍存在误区:股东闹矛盾、知情权受损就有权解散公司,抗辩取证、法理论证难度较大。

二、办案经过

1. 受托初期:律师拆解法定解散要件,搭建整体抗辩逻辑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全套工商档案、合资协议、企业经营流水,梳理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部裁判规则,明确司法强制解散属于商事领域最严厉处置措施,必须同时满足四大法定条件:持股 10% 以上、公司治理机制彻底瘫痪、存续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仍无法化解矛盾,四者缺一不可。

律师精准锁定原告全部起诉理由仅属于股东知情权、经营分歧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公司僵局”,确立核心抗辩主线。

2. 证据归集:分组举证,证明公司持续正常经营、治理机制未失灵

律师指导被告整理完整证据链提交法庭:

企业近期业务合同、税务申报记录、员工发放工资凭证,证实公司稳定对外经营,不存在停业、管理瘫痪情形;

合资协议、公司章程、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可依法主动提议召开股东会,公司决策机构具备运转条件,不存在两年以上无法开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法定僵局;

梳理双方协商记录,证实原告未尝试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第三方收购、减资等合法退出渠道,直接起诉解散属于未穷尽内部救济。

3. 庭审核心抗辩,直击原告诉求法律漏洞

庭审中,律师分三层向法官完整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主张的财务不透明、对外合同纠纷,属于股东个体权益受损,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该类事由不属于法院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应当先行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维权;

第二,涉案企业持续正常经营,股东会、董事会机构可正常启动,不存在治理失灵、公司僵局,不满足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核心要件;

第三,股东存在分歧不代表必须解散企业,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减资、分立等多元化解路径,原告未采取任何替代方案,直接诉请解散公司违背司法审慎原则。

律师结合山东本地同类商事判例,逐条反驳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沟通记录,打消法庭 “股东对立即解散公司” 的初步认知。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的全部代理观点,结合查明事实作出一审判决: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自治机制并未失灵;

原告仅因股东权益、经营分歧起诉解散,未穷尽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其他救济渠道;

驳回原告全部解散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起诉方自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涉案企业继续正常开展经营,保住全部业务与投资资产,委托人对律师专业商事抗辩能力高度认可。

四、律师观点

律师结合本案审判结果,立足烟台本地商事审判实务,总结新颖实务观点,为广大企业经营者提供参考:

股东有矛盾≠可以起诉解散公司,法定门槛极高是核心关键点

很多中小企业股东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合作闹僵、查不到财务账就起诉解散企业。律师明确:法院认定公司解散的核心标准是公司治理僵局,即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单纯知情权受损、经营理念不合、存在外部合同纠纷,均不属于法定解散事由,直接起诉大概率被驳回。

司法解散是股东维权最后手段,必须穷尽前置救济途径

律师提出新颖实务思路: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时,法院强制贯彻 “调解优先、多元化解” 原则。股东产生分歧后,应当优先尝试协商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份、引入第三方收购、公司减资等方式退出,未开展上述协商直接起诉解散,是庭审中最容易败诉的关键瑕疵。即便双方对股权价格无法达成一致,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价,而非直接注销企业。

区分 “股东个人权益受损” 与 “公司整体经营瘫痪”,是抗辩胜诉核心逻辑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律师精准拆分两类法律关系:股东知情权、分红权被侵害,属于股东个体维权范畴,有独立诉讼渠道;而公司解散针对的是企业整体治理崩溃。代理应诉时,必须向法庭清晰区分二者边界,避免法官将股东矛盾等同于公司经营僵局,大幅降低败诉风险。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提前约定股东退出机制,从源头规避解散诉讼

各地法院对公司解散案件裁判尺度存在地域差异,企业遭遇股东对立、解散诉讼时,尽早委托本地专业商事律师梳理证据、搭建抗辩逻辑,能够最大限度保住企业经营主体,避免数百万投资付诸东流。


肖明明律师(办公电话:18563871571同微信),北京德恒(烟台)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领域:企业破产清算、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烟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烟台)律师事务所
1370620********19 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