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主营业务为工程监理服务,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兰州碧桂园三期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兰州碧桂园三期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原告的监理期限自2018年5月6日始,至2018年9月28日工程竣工日止,合同价款为603000元,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委托方)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因后期增加合同金额,实际合同价款调整为749378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为被告方案涉项目工程提供了相应的监理服务,但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682400元服务费,剩余66978元一直未结清。
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律师认真研究了本案案情及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及对证据的质证,最后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获得了当事人娥好评。
王向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