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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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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帮助用户争取到应有权益

发布者:蒋斌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10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张红
案情概述:

王小二因对张明与张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生效判决不服,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案涉及一套位于某县城的安置房屋,该房屋原为王小二与张红夫妻共同财产。张明主张其已与张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定金,但王小二声称对房屋买卖事宜毫不知情,且认为该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享有所有权。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王小二虽主张对房屋买卖不知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未证明生效判决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小二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王小二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请求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即撤销要求张红向张明交付房屋的生效判决内容。
3.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1.房屋所有权:王小二与张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该安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小二依法享有所有权
2.合同无效性:张明与张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在王小二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且王小二事后未予追认,该协议对王小二无法律约束力。
3.程序瑕疵: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依法追加王小二为必要诉讼参与人,未充分考虑其提交的证据等。
二审审理情况: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主体资格:王小二作为案涉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2.程序要件:王小二虽主张对房屋买卖不知情,但未能证明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在知晓诉讼后,未积极申请参加诉讼,故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要件.
3. 实体要件:王小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生效判决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在案证据,推定王小二对房屋买卖事宜知情,且生效判决从维护诚信和市场交易秩序角度出发,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王小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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