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宏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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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有笔迹鉴定样本 助遗嘱持有一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者:马宏侠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2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先生与B女士婚后共育有4个女儿,以下称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小女儿。A先生和B女士所在的村拆迁,因为拆迁利益,大女儿把A先生和B女士之诉法庭,关系随之恶化,大女儿与A、B没有来往,二女儿、三女儿、小女儿对两位尽了全部的赡养义务,故两位老人留有数份遗嘱,表明所有财产均有三个女儿继承,与大女儿无关。后A先生、B女士去世,大女儿将三个妹妹诉之法院,要求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三个被告的委托,围绕着大女儿与两位老人的矛盾,二女儿、三女儿、小女儿(以下称“三位被告”)尽了全部赡养义务来组织证据,从三位被告与老人的合影,老人外出游玩的视频,B女士的日记摘抄等向法官展示了老人将遗产留给三位被告的合理性、必然性。大女儿不认可老人的遗嘱,并指出A先生神志不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拿出前几年的赡养的诉讼案件中对A先生的行为描述。马律师当庭给予反驳,指出我方提交的病历中均称A先生神志清楚,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经过专业的判断而不是猜测。一审大女儿没有提出笔迹鉴定,法院依法认定了两位老人的遗嘱,驳回了大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大女儿不服,提起上诉,并称需要鉴定老人的笔迹,但在法庭上,大女儿又称没有任何鉴定的样本。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大女儿的上诉请求。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均驳回大女儿的诉讼请求及认定了遗嘱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由手持遗嘱一方承担证明遗嘱合法有效的法律责任,但本案特殊之处就是大女儿因拆迁长期不与老人联系,而我方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到大女儿身上。所以,在继承类案件中,不管怎么,都应尽全力提供尽赡养义务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照顾老人照片,带老人旅游的记录、带老人看病的记录等。这些证据的组织一定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不然有些证据不一定能有力支持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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