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江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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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产妇四次要求剖宫产被拒致新生儿死亡——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决策权的边界在哪里?

发布者:许江飞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04人看过 举报

2026-06-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一位34岁的高龄产妇吕女士(化名)因怀孕38周+3天,在曲靖市某县某人民医院产科住院待产。吕女士孕期一直在该医院规律产检14次,从建册开始就一直在这家医院检查。

入院时,医生给出的诊断多达六项:G1P0孕38周+3天头位待产、妊娠期发生的糖尿病、羊水过少、妊娠合并胆囊结石、癫痫、心电图异常。第二天查房时,又增加了妊娠合并高脂血症的诊断。可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高危妊娠案例。

7月10日下午,吕女士开始出现宫缩,腹痛难忍。考虑到自己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以及胎儿的安全,吕女士和家属先后四次口头向医生提出要求进行剖宫产手术,但都被医院拒绝了。医生的答复是:孕妇各项指标正常,先顺产,不行再剖宫产,剖宫产对孕妇和胎儿不好。

按照产科的要求,吕女士在走廊上走动了一个小时左右,然后被安排进入产房。生产过程中,医生多次反复用力按压产妇肚子喊用力,吕女士筋疲力尽后还是无法顺利产出,最后经会阴侧切将胎儿取出。

但悲剧发生了——胎儿娩出时严重窒息,没有自主呼吸,心率只有50次/分,全身松弛,肌张力全无,没有任何反应。1分钟Apgar评分只有1分,5分钟还是1分,羊水Ⅲ度粪染。

医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但抢救效果不佳。随后转院到曲靖市某妇幼保健院继续抢救,诊断多达二十几项:严重的出生窒息、新生儿呼吸衰竭、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肺出血、缺氧缺血性脑病、凝血功能异常、脑水肿、代谢性酸中毒……最终,这名新生儿在出生三天后,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心情是沉重的。一个即将迎来新生命的家庭,瞬间跌入深渊。而更让家属无法接受的是——他们明明四次要求剖宫产,为什么医院就是不同意?如果当时做了剖宫产,孩子是不是就能活下来?

这个问题,不仅是家属的追问,也是整个办案过程中一直在思考的核心问题。

二、争议焦点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很多,但围绕剖宫产选择权这个核心,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争议:

第一个争议:患者有没有选择剖宫产的权利?

这是最根本的问题。医院一方认为,剖宫产是有手术指征的,不是患者想做就能做的。医生根据专业判断,认为患者没有绝对剖宫产手术指征,没有阴道试产禁忌症,所以建议顺产是正确的。

认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这里的关键是替代医疗方案。顺产和剖宫产,就是两种替代医疗方案。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充分说明两种方案各自的利弊风险,然后由患者来选择。医生可以有专业建议,但不能替患者做决定。

第二个争议:高危产妇的剖宫产请求,医院应当如何评估?

本案中,吕女士是34岁高龄产妇,同时合并羊水过少、癫痫、妊娠期糖尿病、高脂血症等多项高危因素。这样的产妇,本身就属于高危妊娠范畴。

查阅了《妇产科学》教材和相关诊疗规范,对于羊水过少的产妇,剖宫产指征是明确的。羊水过少是胎儿危险的重要信号,若妊娠已足月,应尽快破膜引产,破膜后若羊水少且黏稠,有严重胎粪污染,同时出现胎儿窘迫,估计短时间内不能结束分娩的,应选择剖宫产结束分娩。

而本案中,吕女士不仅羊水过少,还合并癫痫、妊娠期糖尿病等多项高危因素,这些都增加了顺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四次提出剖宫产要求,医院是否应当更加审慎地评估?

第三个争议:产程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医院是否应当及时转为剖宫产?

这是本案中最关键的时间节点。根据鉴定意见,吕女士在7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的胎心监护就已经出现了Ⅲ类胎监——基线变异微小,出现晚期减速。这些胎心变化提示胎儿可能存在宫内缺氧。

按照诊疗规范,出现Ⅲ类胎监时,应当及时采取宫内复苏纠正胎儿缺氧,同时在30分钟以内及时终止妊娠。换句话说,这个时候就应该紧急剖宫产了。

但医院的说法是,经宫内复苏后产妇宫内情况好转了。可是,病历资料中却没有晚上10点05分以后的电子胎心监护图,无法判断此后的宫内情况。

而新生儿娩出后的临床表现——无自主呼吸、心率50次/分、全身松弛、血气分析酸碱度只有6.7883、乳酸高达12.6119mmol/L——这些都提示宫内缺氧时间长、程度重。

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如果医院说宫内情况好转了,为什么孩子生出来窒息这么严重?如果宫内情况没有好转,为什么不及时剖宫产?

第四个争议:口头要求剖宫产,有没有法律效力?

医院可能会说,患者只是口头要求,没有书面签字,不算数。但认为,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口头表达同样是患者意愿的体现。

而且,在产房那种紧张的环境下,产妇疼得死去活来,家属急得团团转,谁还会想到要书面记录?医生如果认为患者的要求不合理,完全可以记录在病历中,说明为什么拒绝。但病历中并没有相关记录。

三、我方策略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核心就是围绕知情同意权医疗注意义务两条主线展开。

策略一:固定“四次要求剖宫产被拒”的事实

这是整个案件的基础事实,如果这个事实站不住,后面的都免谈。

首先让当事人详细回忆了四次要求剖宫产的具体时间、场景、在场人员、医生的答复内容,形成了详细的陈述笔录。然后,在病历中寻找佐证——虽然病历中没有直接记录患者要求剖宫产的内容,但病历中记载的患者及家属要求分娩镇痛患者腹痛难忍等内容,从侧面印证了患者当时的痛苦状态和对顺产的疑虑。

在鉴定会上,也重点陈述了这一事实,让鉴定专家了解整个诊疗过程的背景。虽然鉴定意见中没有直接对剖宫产选择权作出评价,但鉴定意见认定的对产程监护不到位、对胎心监护的识别能力不足、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并及时终止妊娠这一过错,实际上已经从侧面支持了的观点——医院在应当剖宫产的时候没有剖宫产。

策略二:从“高危因素认识不足”切入,论证医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没有直接说医院必须听患者的,因为那样容易陷入患者指挥医生的误区。换了一个角度: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面对高危产妇,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应当比普通产妇更加谨慎地评估分娩方式。

吕女士有羊水过少、癫痫、妊娠期糖尿病、高龄等多项高危因素,这些都是教科书上明确列举的剖宫产相对指征。对于这样的产妇,医院应当组织多学科会诊,应当请儿科陪娩,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告知顺产的风险。

但医院做了什么呢?入院诊断列了一大堆高危因素,但诊疗措施还是按普通产妇来的——骨盆外测量正常、胎心音正常、无明显头盆不称,所以就建议顺产。

这就好比,一个人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你不能因为他现在还能走路,就让他去跑马拉松。高危因素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风险更高,需要更谨慎的决策。

在庭审中反复强调这一点:对于高危产妇,医院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更高。患者四次提出剖宫产,不是无理取闹,而是基于对自身风险的合理担忧。医院不仅没有重视,反而简单粗暴地拒绝,这本身就是对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不尊重。

策略三:用胎心监护的专业分析,证明医院错失了剖宫产的最佳时机

这是本案中最有技术含量的部分。仔细研究了胎心监护图,查阅了大量关于胎心监护判读的文献和指南。

Ⅲ类胎监是什么概念?根据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ACOG)的分类,Ⅲ类胎监是异常的,与胎儿酸中毒的风险增加相关,需要立即采取干预措施。如果宫内复苏无效,应立即分娩。

本案中,晚上10点05分就出现了晚期减速,这是胎儿缺氧的明确信号。但医院直到凌晨0点38分才让孩子生出来,中间隔了两个半小时。而且还是顺产,不是剖宫产。

算了一笔时间账:如果在发现Ⅲ类胎监后立即决定剖宫产,从准备手术到胎儿娩出,一般需要3060分钟。那样的话,孩子在宫内缺氧的时间就会大大缩短,窒息的程度就会轻很多,抢救成功的概率就会大很多。

这就是时间就是生命在产科的真实写照。每延迟一分钟,胎儿的脑细胞就在死亡一批。

策略四:强调知情同意权的实质内涵,不是“签字了就完事”

很多医院对知情同意的理解停留在形式层面——让患者签个字就行了。但真正的知情同意,是让患者在充分了解各种治疗方案的利弊之后,自主做出选择。

本案中,医院有没有向吕女士充分说明顺产和剖宫产各自的风险?有没有告诉她,以她的高危因素,顺产可能出现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的风险?有没有告诉她,如果产程中出现异常,可以随时转为剖宫产?

如果这些都没有充分告知,那患者的同意顺产就不是真正的知情同意。因为她根本不知道风险有多大,也不知道自己还有其他选择。

在庭审中提出了一个观点:知情同意权,不仅包括同意的权利,也包括选择的权利。当患者基于对自身风险的判断,选择了另一种治疗方案时,只要这种方案在医学上是可行的,医院就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而不是替患者做决定。

四、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的大部分观点。

法院认定,被告县某人民医院对原告李辉及李辉之子的诊疗存在以下过错:

1. 对妊娠高危因素认识不到位、对产程监护不到位、对胎心监护的识别能力不足、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并及时终止妊娠;

2. 对濒死儿的复苏抢救不规范(肾上腺素用法不规范:使用剂量不足、间隔时间长)。

法院认为,虽然李辉自身罹患的羊水过少、癫痫等疾病为妊娠分娩的高危因素,且妊娠分娩亦属于高风险诊疗行为,原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诊疗风险;但被告医院的上述过错诊疗行为致使胎儿宫内窒息、缺氧时间长,延误了病情的及时诊治,同时因其对新生儿所实施抢救行为不规范,致使新生儿被抢救成功的概率降低。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85%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30180.96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总计85万余元。

虽然判决书中没有直接使用侵犯知情同意权这样的表述,但法院认定的对妊娠高危因素认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并及时终止妊娠等过错,实际上已经涵盖了关于剖宫产选择权的核心主张。

85%的责任比例,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已经是相当高的比例了。这也说明法院充分认可了医院过错的严重性。

五、办案心得

办完这个案子,我有很多感触。

第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是纸面上的权利。

很多人以为,知情同意就是签个字那么简单。但实际上,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体现的是对患者人格和自主决定权的尊重。

在医疗关系中,医生和患者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医生懂医学,患者不懂。所以医生有义务把专业的信息用患者能听懂的语言讲清楚,让患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特别是在分娩方式的选择上,顺产和剖宫产各有利弊,没有绝对的对错。医生可以有专业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应当在患者手里。毕竟,生孩子的是患者,承担风险的也是患者。

我经常跟当事人说,你去餐馆吃饭,服务员可以给你推荐菜品,但点什么菜最终还是你说了算。看病也是一样,医生可以建议,但不能替你做决定。

第二,高危妊娠的管理,医院必须重视再重视。

现在高龄产妇越来越多,合并各种内科疾病的产妇也越来越多。这对产科的诊疗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现实中,很多基层医院对高危妊娠的认识还不够。觉得只要骨盆正常、胎位正,就能顺产。忽略了羊水过少、妊娠期糖尿病、癫痫这些高危因素带来的潜在风险。

羊水过少是什么概念?就像鱼在水里游,水少了,鱼能舒服吗?胎儿在子宫里,羊水就是保护胎儿、提供营养的环境。羊水少了,胎儿容易缺氧,容易受压。

还有癫痫,产妇分娩时疼痛刺激、疲劳、情绪紧张,都可能诱发癫痫。一旦发作,母子都有危险。

这些高危因素叠加在一起,风险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成倍增加。

所以我建议,凡是有高危因素的产妇,一定要到有条件的医院分娩,一定要跟医生充分沟通分娩方式,一定要了解可能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不要觉得别人都能顺,我也能顺。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别人的经验不一定适合你。

第三,胎心监护是产科的“生命线”,必须严格规范。

胎心监护是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最主要的手段。一个合格的产科医生,必须能准确判读胎心监护图。

但现实中,很多医院的胎心监护就是走个形式。监护图打出来,医生随便扫一眼,说没事,就完事了。

Ⅲ类胎监是非常严重的情况,意味着胎儿可能正在缺氧。这个时候每一分钟都很宝贵。如果医生识别不出来,或者识别出来了但不重视,那就可能酿成悲剧。

我建议产妇和家属,在产程中如果觉得不对劲,一定要及时问医生:胎心监护怎么样?正不正常?不要不好意思问。这是你的孩子,你有权知道情况。

如果医生说没事,但你还是觉得不放心,可以要求再做一次监护,或者请上级医生来看。不要觉得麻烦医生。生孩子是大事,再怎么谨慎都不为过。

第四,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时间封存病历。

这个案子中,能够胜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病历封存及时,资料相对完整。

很多当事人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反应是找医院吵架,或者找媒体曝光。这些都不是最优先的。最优先的,是封存病历。

因为病历是整个医疗过程的记录,是医疗损害鉴定最重要的依据,也是法院审理案件最核心的证据。如果病历被修改、被销毁,那后面的维权就会非常困难。

怎么封存病历?很简单,带着身份证,到医院的医务科或者医患关系办公室,说我要封存病历。医院有义务配合封存。封存的时候,要注意看清楚封存的是哪些病历,有没有遗漏,封存袋上要签字盖章,自己要留一份封存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如果医院拒绝封存怎么办?可以打12320卫生热线投诉,或者直接报警,留下报警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

第五,选择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很重要。

医疗损害纠纷是非常专业的领域,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医学。普通的民事律师,可能连病历都看不懂,更别说分析医疗过错了。

办理医疗纠纷案件,首先会把病历从头到尾仔细看几遍,把关键的时间节点、诊疗措施、检查结果都整理出来。然后会去查相关的诊疗规范、医学教材、专家指南,看看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没有违反规范。

这个过程非常耗费时间和精力,但必须做。因为医疗损害案件,打的就是专业。你比医院更专业,你才能找到医院的过错,才能在鉴定会和庭审中说服专家和法官。

最后,我想说的是,每一个新生命的到来,都应该是一件幸福的事。但有时候,因为医疗的疏忽,幸福变成了悲剧。作为律师,能做的,就是帮助这些不幸的家庭,讨回一个公道,让逝去的生命得到安息,让活着的人得到一丝慰藉。

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能让更多的医院和医生重视患者的权利,重视医疗安全,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许江飞,云南天外天(曲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刑事部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 、经济师、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曲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3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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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320********95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