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职工在煤企务工确诊尘肺病,治疗后因职业病恶化工亡,法院判决煤企赔付工亡待遇 94 万余元。家属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定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程序。家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金先行支付,被经办机构书面拒绝。家属提起一审行政诉讼胜诉后,经办机构不服上诉至中院,家属继续委托杨御钦律师应诉二审。经办机构上诉主张企业存在关闭专项资金、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不应由基金先行赔付。
二、代理律师办案策略与过程
完整梳理全链条生效法律文书:整合劳动关系调解书、工伤认定文书、民事终审判决书、两级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参保登记材料、先行支付拒复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企业仅参保未缴费、生效判决无法实际履行两大核心事实。
精准适用社保先行支付法律依据:紧扣《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论证法院出具终结执行文书,完全符合基金先行支付法定情形,企业专项资金不能对抗家属法定先行支付申请权。
逐条驳斥上诉方全部抗辩理由:针对经办机构 “仍在执行、企业有专项资金可赔付、家属滥用诉权” 等上诉观点,用两级法院出具的终结执行裁定佐证债权无法实现,明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执行赔付的司法规则。
一二审诉讼思路连贯统一:一审胜诉后二审延续完整证据与法律逻辑,无需补充新证据,围绕经办机构实体拒绝、超期答复双重违法展开答辩,稳固一审胜诉成果。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驳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需在判决生效 60 日内向家属全额先行支付工亡待遇 946822.83 元,支付完成后可向欠费煤企追偿;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案件启示
企业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但长期欠缴保费,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确认企业无财产赔付工亡待遇时,工亡家属有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煤矿关闭专项补偿资金受司法政策限制,无法用于清偿工伤赔偿,不能成为社保经办机构拒绝先行支付的理由;
工伤维权需完整留存工伤认定、民事赔偿判决、终结执行文书,全套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二审连续胜诉的关键依据
杨御钦律师